证券代码:002783 证券简称:凯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控股孙公司新疆天宝化工有限公司为被告一,控股子公司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二。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65,022,986.5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宝”)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新23民初6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北金城”)诉新疆天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宝”)及山东天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3年9月26日开庭审理。
被告一新疆天宝为山东天宝的控股子公司,山东天宝持有其55.50%的股权;被告二山东天宝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60.70%的股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东北金城,注册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莲花山西路南莲花商城605号。负责人:郭效先。
被告一:新疆天宝,注册地新疆昌吉州木垒县园林东路丽景江南小区6号楼四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朱启忠。
被告二:山东天宝,注册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蒙阳南路西327国道北。法定代表人:范体国。
原告东北金城诉讼请求:
1.判令新疆天宝向东北金城支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97,171,580.72元。
2.判令新疆天宝向东北金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97,171,580.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3年7月3日为人民币18,293,899.69元)
3.判令新疆天宝向东北金城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97,171,580.7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自2018年11月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7月3日为人民币49,557,506.17元)
4.判令东北金城在第1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新疆天宝服务楼、办公楼、餐厅、公寓楼、中继起爆具生产线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山东天宝就上述第1、第2、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新疆天宝和山东天宝承担。
原告东北金城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8日,新疆天宝与东北金城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GF-1999-0201),合同约定:东北金城承包新疆天宝的路面、院墙、办公楼、餐厅、浴室、公寓楼的土建、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审定价为准。
涉案工程结算后,东北金城多次向新疆天宝、山东天宝催缴欠付工程款,新疆天宝、山东天宝始终未支付。
东北金城认为,东北金城与新疆天宝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新疆天宝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责任。同时,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新疆天宝、山东天宝均曾就案涉工程向东北金城支付工程进度款项。东北金城有理由相信,山东天宝作为新疆天宝的控股股东,与新疆天宝之间存在业务混同、资金混同、财务混同的情形,依法应对新疆天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分子公司)其他未结案被诉案件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新23民初65号】;
2.民事起诉状。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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