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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3年9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温志平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陈曦先生回避表决。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9月14日期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35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3%。根据公司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5)及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3年9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佳齐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35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3%。监事会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1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为其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5)。

  三、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7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12,35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36,648,000股的2.83%。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在解除限售期内,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5月27日至2022年6月5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6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3、2022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4、2022年6月2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监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9月15日,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9月14日期满。

  2、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人。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35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83%。

  (三)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注1: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注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人,该11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均为S,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350,000股。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已满足公司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陈曦先生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共计12,3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350,000股。监事会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1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为其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信息披露,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受理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7,877,700万元,包括本金人民币67,000,000元及利息877,700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8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17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近日收到律师转达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粤0106民初29235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天河法院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天河法院决定于2023年8月28日登记立案。案件的内容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志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七路350号336室

  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R1F16

  法定代表人:吕华平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70号六楼(部位:625室)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7,877,700元,包括本金人民币67,000,000元及利息877,700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8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17日);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67,877,700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30日,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仁智公司”)为融资向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中经公司”)开具总金额为人民币96,770,818.39元,到期日均为2019年1月30日的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17372、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19093、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23889、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26373、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35794、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36721)。被告为协助原告融资取得上述票据,原、被告之间并无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对价。

  被告获得了原告开具的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于2018年2月1日背书转让给案外人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麦鼎投资”),背书人中经公司和被背书人麦鼎投资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2018年2月12日,中经公司、麦鼎投资与案外人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当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和还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九当公司将其对案外人上海巴黎春天生态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刚荣、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中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艾玛家居有限公司、长江石化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以及从案外人浙江大学对外技术贸易公司处受让的对中经公司的债权3,503.07万元,一并转让给中经公司,价格总计为人民币9,000万元。债权转让和偿债合计为人民币9,000万元,协议还约定付款方式为中经公司向九当公司背书转让付款人为案外人山东晨曦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及将从麦鼎投资处融资所得款的一部分支付给九当公司以及九当公司与中经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解决方案等。2018年12月28日,麦鼎投资背书转让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给九当公司。

  2019年1月30日,上述6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九当公司提示付款,但因承兑人仁智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九当公司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案号:(2020)粤01民初167号),要求仁智公司、中经公司、麦鼎投资连带支付九当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96,770,818.39元及相应票据利息。广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仁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民终2827号)。二审审理过程中,仁智公司、中经公司、麦鼎投资与九当公司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9月7日各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仁智公司向九当公司支付6,700万元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4,000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1,000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第三期1,700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仁智公司按照本协议承担付款责任后向中经公司追偿”。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各方已签收并生效。仁智公司已按照调解书约定,及时足额向九当公司支付了调解款项。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开具上述6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给被告用于融资,被告取得票据后协助原告用上述票据进行融资,相互间并无基础法律关系,被告取得票据亦未支付任何对价。然而,被告取得票据后并未用于融资,而是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麦鼎投资、九当公司,受让了九当公司持有的对案外人的债权并清偿了其欠付九当公司的债务,从而导致原告被九当公司基于票据进行追索,因此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人民币6,7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告基于融资的意思向被告开具上述汇票,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被告仅能将案涉汇票用于给原告融资。而被告取得案涉票据后受让了九当公司享有的对案外人的债权并清偿了自身债务,已然违反了诚信原则,实施了侵权行为,从而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人民币6,7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被告具有过错,原告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故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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