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同时因本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拟对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如涉及)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本公司将同步修改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涉及修改的基金
上述修改将自2023年9月8日起正式生效。
二、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上述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增加C类份额后,将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或C类份额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
1、上述基金增设的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的详细情况如下所示:
(1)申购费:
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 <30日 0.5%
30日≤N0%
对C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以下标准,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相应年费率计提。
2、C类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
C类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上述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其他销售机构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四、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的具体情况
因本公司的原股东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将其分别持有的本公司51%和49%的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公司100%股权,摩根大通公司(JPMorgan Chase &Co.)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审批》之要求,本公司承诺在基金合同中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相关条款,故拟就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的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如涉及)进行修订。
五、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上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可以附件《<摩根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及《<摩根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为参考。
六、重要提示
根据对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也随之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am.jpmorgan.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关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am.jpmorgan.com/cn)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8日
附件:
1、《<摩根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摩根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1、《摩根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2、《摩根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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