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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借款逾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3-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海科金集团借款逾期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一)借款概述

  2020年2月10日,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金集团”)签署《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公司向其借款1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海科金集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26日向公司发放借款5,000万元、9,500万元,合计发放借款14,500万元。为保证海科金集团债权的实现,2020年7月,公司增加海科金集团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公司本笔借款提供担保,公司以自身持有的海科金集团3.02%的股权向其提供质押反担保。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向海科金集团借款到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截至目前,公司在海科金集团的借款仍处于逾期状态,逾期借款本金14,500万元。

  (二)前期诉讼/执行情况

  公司借款逾期后,根据海科金集团申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对公司及子公司广州合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科技”)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5,288,384元,公司质押的3.02%的海科金集团股权在执行中被冻结。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向海科金集团借款到期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2022年8月,公司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宝”)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2)京01民初142号),获悉海科金集团就合利宝及霍东为公司借款担保事项对合利宝及霍东提起诉讼,要求合利宝及霍东就公司对海科金集团所负清偿14,500万元承担相应担保或赔偿责任。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借款逾期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2023年5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民初14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合利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借款本金、罚息及违约金范围内连带清偿公司对海科金集团所负的债务;霍东在借款本金、罚息及违约金范围内对公司对海科金集团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借款逾期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三)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仁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天津”)、北京仁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信息”)、合利科技与海科金集团签署《和解协议》。相关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本笔借款在前期的执行事宜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公司对海科金集团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4,500万元;罚息及违约金以14,5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按照年利率16.6%计算(原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其他仍按照前期执行确定的内容履行。

  2、公司应当在《和解协议》生效后9个月内向海科金集团偿还全部未清偿的借款本金、罚息及违约金等,仁东天津、仁东信息、合利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和解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公司撤回对本借款案件前期执行异议的起诉后生效。

  根据公司收到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经法院准许,目前公司已撤回对海科金集团借款案件执行异议起诉,《和解协议》已生效。

  二、兴业银行借款逾期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一)借款概述

  公司于2019年10月获得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3.5亿元,借款期限一年,公司控股股东仁东信息、霍东等相关方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由于未及时办理完成续贷事宜,且受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流动资金较为紧张,出现了借款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形。在控股股东仁东信息支持下,公司与兴业银行进行了诉前和解,并于2021年3月9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截至目前,公司在兴业银行的借款仍处于逾期状态,逾期借款本金12,315.23万元。

  (二)前期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11月23日,合利宝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京04执183号),要求合利宝协助冻结合利科技(合利宝持股比例95%的股东)持有的合利宝全部股权以及产生的孳息,包括股息、红利、现金收益等,冻结期限为三年。因履行担保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霍东及其配偶赵佳于2021年8月13日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关于向兴业银行申请续贷事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关于收到仲裁通知暨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等相关公告。

  (三)进展情况

  2023年9月5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3)京04执322号)。因与兴业银行借款纠纷事项,兴业银行北京月坛支行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8月22日立案执行,责令公司及相关担保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经营正常,公司将在与债权人加强沟通协商,努力化解债务风险的同时,采取加快回收款项、减少费用支出、向控股股东借款、处置资产等方式筹措偿债资金,争取妥善处理上述借款逾期产生的诉讼事项。目前公司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不排除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可能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资产采取处置措施。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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