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3-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已审结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本次仲裁主要涉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效力确认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裁决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前期基本情况
2022年9月,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就2015年11月与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一事向南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昌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案号:(2022)洪仲案字第0594号),请求确认其与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无效,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并由公司承担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及全部仲裁费。具体事宜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本案于2023年1月5日和6日开庭审理,并于2023年5月25日再次开庭审理。
公司于今日收到南昌仲裁委送达的2023年9月4日作出的《裁决书》((2022)洪仲案裁字第0594号)。南昌仲裁委仲裁庭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2.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预付的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历年来未单独披露的仍未决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裁决主要系确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效力,并非业绩承诺补偿事项所涉仲裁的最终结果,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与雪松信托目前仍存在业绩承诺补偿纠纷案(案号:(2022)洪仲案字第0231号),南昌仲裁委认为该案的审理以本案的裁决为前提,该案目前处于中止阶段。
该案具体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2022年7月13日披露的《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2022年9月14日披露的《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2022年11月25日披露的《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
公司将积极推进与雪松信托的仲裁事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按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留意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南昌仲裁委送达的《裁决书》。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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