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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3           证券简称:大连圣亚         公告编号:2023-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圣亚”或“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半年报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105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就《问询函》中的有关事项回复说明如下:

  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请董事张梁、朱琨:(1)补充披露针对不保真意见所涉事项履行的核查程序、核查结论,发表该意见的判断依据,以及判断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2)说明不保真理由是否审慎、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以“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大连圣亚大股东但并非实际控制人”为由发表定期报告不保真意见,并对半年报议案投弃权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3)补充披露对公司2023年半年报的审议过程,说明对半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内容是否已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是否已勤勉尽责履行了董事义务。

  回复:

  (一)补充披露针对不保真意见所涉事项履行的核查程序、核查结论,发表该意见的判断依据,以及判断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董事张梁、朱琨(以下简称“董事”)于2023年6月16日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6月28日在大连圣亚股东大会上成功当选。董事于当选之前,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情况并不了解。当选后,开始逐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董事会办公室于2023年8月18日向公司董事发送了半年报等董事会会议材料,两位董事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公司及相关人员了解并核实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与半年报记载事项是否一致。

  其中,对于半年报中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核查程序主要为:两位董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议、投资关系、任职关系、亲属关系、可公开查询信息及向公司以及股东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星海湾”)进行了解。两位董事经了解,股东大连星海湾在2021年至2022年多次向公司发文,认为其并不是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同时,在公司2023年6月28日股东大会上,关于《2022年年报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大连星海湾投弃权票,主要原因也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问题,根据投票结果显示,并不影响股东会过半数通过该议案。

  董事通过上述核查程序,经合理判断,对于半年报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持有异议,并且向公司董事会说明了情况,并就投弃权票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同时,对于足以产生重大影响的判定,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大连星海湾持有大连圣亚24.03%的股权,董事会提名2人。另外,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显示,大连星海湾占比仅42.3%,并未达到出席股东过半数。因此大连星海湾无法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亦不足以对公司重大决议产生重要影响。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中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协议、投资关系、任职关系、亲属关系等情况,认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认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如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自然人以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律师应当通过查验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逐级追溯最终权益持有主体至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

  从上述法律规定,以及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投票情况来看,大连星海湾从股权比例、表决权比例、董事会人员选任等各方面均无法认定为实际控股股东,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亦不足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综上,董事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办理办法》、证监会的其他法律规定和公司治理、董事会股东会等投票情况,以及相关权利人的表述进行判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说明不保真理由是否审慎、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以“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大连圣亚大股东但并非实际控制人”为由发表定期报告不保真意见,并对半年报议案投弃权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5.2.6规定,半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半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且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对于不保真理由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两者的相关性主要体现在,半年报中提及的“公司控股股东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两位董事本着审慎态度仔细审查后认为半年报中提及的对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事项及表述对公司影响重大,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董事对于该表述存疑,通过合法且公开的方式(如向公司以及相关股东进行了交流、查找了公司过往公告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式)搜集整理资料并进行了独立判断。

  董事独立判断后认为半年报中的表述不准确,因而对于参与董事会投票时明确且十分具体的表明了观点,并依据相关规定,在表决过程中投了弃权票,故董事对于不保真理由采取了审慎和明确的态度,并且载明了具体原因。

  董事认为2023年半年报表述大连星海湾为公司控股股东并不合适,根据上市公司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投弃权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补充披露对公司2023年半年报的审议过程,说明对半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内容是否已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是否已勤勉尽责履行了董事义务。

  2023年7月13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邮件的形式向董事本人发送了《2023年半年报业绩预告》以及《业绩预盈公告》,董事本人与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进行了沟通,2023年8月18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邮件的方式向董事本人发送了董事会召开通知以及包括需审议的《2023半年度报告和摘要》的所有会议资料以及内容,并且就半年报以及摘要披露的相关内容与董事本人以及管理层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董事收到文件后,及时查看了《2023半年度报告和摘要》的内容,并与董事会和公司进行了沟通,就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除此之外,对半年报其他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异议。并且在2023年8月28日董事会会议上投票时明确了投弃权票的原因,已经尽责履行了董事义务。

  二、公司2023年半年报及相关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星海湾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星海湾投资前期多次表明其不是公司控股股东。请公司:(1)结合董事会席位、历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等说明目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并说明相关认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2)进一步向星海湾投资核实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意见以及未来安排,并核实说明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重大事项;(3)结合前述情况,自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回复:

  (一)结合董事会席位、历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等说明目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并说明相关认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公司查阅《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对控制权认定的相关规定,参照大连圣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湾投资”)否认控制权后的股东大会参会和表决情况,参考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以下简称“《(首发)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法,对控制权认定分析如下:

  1.关于控制权认定的主要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关于控制权认定的基本原则

  参考中国证监会《(首发)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基本原则为“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因此,公司控制权的认定应当尊重公司实际情况,以公司自身认定为原则,并非由股东作出独立判断。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5.5条,“公司应当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表决权安排等情况,客观、审慎、真实地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3.公司对控制权认定的分析

  (1)对股东大会表决的影响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2,880万股,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注1: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京基金”)与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磐京稳赢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磐京稳赢3号混合策略私募投资基金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5,077,213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9.46%。

  注2:杨子平与蒋雪忠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3,062,532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14%,根据杨子平提供的一致行动情况说明,杨子平及其配偶蒋雪忠未与大连圣亚的其他股东就一致行动或共同控制事宜达成任何协议或作出任何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股权代持等)。

  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除星海湾投资外,公司5%以上股东还包括磐京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子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回复函出具之日,公司第一大股东仍为星海湾投资,未发生变更。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查阅资料,星海湾投资于2020年11月首次向公司发函称其已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自此之后,星海湾投资对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审议结果影响如下:

  

  据此,星海湾投资声明其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后,仍控制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审议结果,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

  (2)对董事会的影响

  截至本回复函出具之日,公司共有9名董事,其中3名独立董事、2名职工代表董事、4名非独立董事。董事提名情况具体如下:

  

  注:2023年6月28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补选张梁先生、朱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历年年度报告等资料,自星海湾投资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其提名当选的董事不超过3名(含独立董事),且大部分处于提名当选2名董事(含独立董事)的状态。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至少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董事提名情况,公司董事会不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情形,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以及,独立董事应独立行使董事权利,不受股东影响。因此,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无法单独通过提名董事对董事会管理实施控制。

  (3)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公司拥有独立自主的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能够独立运作,相互制约,互相监督。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至今。

  根据公司历年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均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自2008年12月,星海湾投资受让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持有大连圣亚24.03%的股份后,一直是大连圣亚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自2020年11月其否认控股股东身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管理控制制度及履行情况均未发生重大变更。面对近几年内外交困的复杂环境,公司积极主动创新,大胆探索实践,在现有管理层的正确引领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实现持续稳步发展。2023年上半年,公司把握旅游业强势复苏机遇,多措并举,乘势而上,业绩大幅增长,营收创历史同期新高,并实现扭亏为盈。

  综上,公司目前的股权及控制结构未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二)进一步向星海湾投资核实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意见以及未来安排,并核实说明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重大事项。

  关于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意见及未来安排等事项,星海湾投资回复如下:

  “我司于2023年8月31日收到贵司发来的《关于回复上交所半年报问询函的沟通函》,对于控股股东身份,我司已经多次向贵司回函,澄清了该事项。我司虽作为贵司的重要股东之一,目前对上市公司没有控制权,也不是贵司的控股股东,我司的实际控制人亦不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未来安排:我司将秉承以往,继续与贵司以及管理层、董事会进行沟通,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共谋大连圣亚的发展,也希望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与公司的各股东沟通,制定切实可行大连圣亚的可持续发展计划,提高大连圣亚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回报公司的大小全体股东。

  我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重大事项。

  请贵司按照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依法依规的如实披露和公告相关重要信息。”

  (三)结合前述情况,自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公司始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经自查,未发现控制权归属与认定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一致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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