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3-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如意大厦11楼会议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28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秦建平先生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副总经理杨海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董事长秦建平先生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非公司独立董事;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其他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及融资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哲、王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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