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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明医药”)董事会于2023年8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3-051),拟定于2023年9月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9月7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7日上午9:15 至 2023年9月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两江国际B座37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可先生。

  7、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4日。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0,854,65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5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6,488,3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366,3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43%。具体为: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均为2023年9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出席的有:高帆委托许可出席,委托股数48,800,382股;庞国强委托许可出席,委托股数2,625,581股;彭辉委托陈僖出席,委托股数2,838,940股;张宇委托李玲出席,委托股数375,000股。上述股东办理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现场出席股东代表股份数为56,488,3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250% 。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4,366,3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43%。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469,12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464,52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5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孙继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54,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9,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孙继乾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53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已于2023年9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3年9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许可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前进出席并记录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请详见2023年9月8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请详见2023年9月8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中信银行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54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已于2023年9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3年9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玲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前进女士出席并记录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请详见2023年9月8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请详见2023年9月8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55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9月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10,000万元人民币,累计申请授信额度15,000万元人民币。同时,本次公司为子公司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奥制药)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4,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全票同意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关于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为维奥制药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授信和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二级全资子公司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拟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分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共申请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敞口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申请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其额度采取信用方式,无需提供担保;维奥制药申请额度4,000万元人民币,其额度由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与授信期限一致,不涉及反担保。上述5,000万元的授信期限一年,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票据质押、信用证、供应链金融等业务。

  本次向成都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的有效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上授信额度为公司可使用的综合授信最高限额,实际使用额度将视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决定。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经批准的综合授信额度及有效期内,根据公司业务实际需求全权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综合授信实际使用额度、利率等;签署综合授信和担保相关的合同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件;办理综合授信和担保的其他事项。上述事项具体操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0854656K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府东路652号

  5、法定代表人:姜华明

  6、注册资本:260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药品生产;进出口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关系说明:公司的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维奥制药100%的股权。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10、维奥制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进行过信用评级。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协议或相关文件尚未签署。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以最终跟成都银行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为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是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被担保方资产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虽然维奥制药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为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且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了解,认为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根本利益,符合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事项。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金额为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6%,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形。

  七、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56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9月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和《关于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本次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0,000万元人民币,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5,000万元人民币,累计申请授信额度15,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授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敞口额度8,000万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两年。综合授信额度采取信用方式,无需提供担保,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票据质押、信用证、供应链金融等业务。

  本次向中信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有效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上授信额度为公司可使用的综合授信最高限额,实际使用额度将视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决定。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经批准的综合授信额度及有效期内,根据未来业务实际需求全权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综合授信实际使用额度、利率等;签署综合授信业务相关的合同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件;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其他事项。上述事项具体操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二、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向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是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八日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121号

  二二三年九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5层   邮编: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121号

  致: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3 年8月 23日 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7日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两江国际B座37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7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9人, 代表股份70,854,65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59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合计3人,代表股份5,469,12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868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854,6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69,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

  龙海涛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郑  超

  _________________

  孙继乾

  2023年9月7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二级子公司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拟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分行共申请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敞口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其额度采取信用方式,无需提供担保;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申请额度4,000万元人民币,其额度由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上述5,000万元的授信期限一年,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票据质押、信用证、供应链金融等业务。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有效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以上授信额度为公司可使用的综合授信最高限额,实际使用额度将视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决定。

  我们认为:公司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了解,认为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根本利益,符合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担保的事项。

  二、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敞口额度8,000万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两年。综合授信额度采取信用方式,无需提供担保,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票据质押、信用证、供应链金融等业务。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有效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以上授信额度为公司可使用的综合授信最高限额,实际使用额度将视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决定。

  我们认为: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的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胡  明   肖兴刚  冯  岚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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