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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一、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二、声 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盛航股份提供,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对盛航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盛航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相关事项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24日,公司对《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13日,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16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7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2年3月18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因公司董事会在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的过程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条件。故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49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64万股。

  (七)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2022年9月5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9.2万股,授予价格为8.2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八)2022年9月27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25名,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2万股。

  (九)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357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2023年5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3名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万股。

  2023年7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7,106.1333万股减少至17,097.7333万股。

  (十一)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106,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8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上市日期为2022年3月23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9月22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具体成就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110.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6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10.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5%。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注: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在原任期内但已不再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盛航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9月8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航股份”或“公司”)委托,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盛航股份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盛航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解锁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解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 关于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1、2021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24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2月25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2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2年1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1.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1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2年3月18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因公司董事会在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的过程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条件。故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49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64万股。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7、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确定2022年9月5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9.2万股,授予价格为8.2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和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而并发表了意见。

  8、2022年9月27日,公司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25名,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2万股。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

  9、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8.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10、2023年5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3名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万股。

  2023年7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7,106.1333万股减少至17,097.7333万股。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披露了《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11、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106,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解锁的具体情况

  (一)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上市日期为2022年3月23日,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9月22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公告以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如下:

  

  (三)本次解锁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6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10.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5%,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注: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在原任期内但已不再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锁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王  峰

  吴 永 全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110.6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收购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股权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以经具有相关从业资质和独立性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通过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磋商谈判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本次交易有助于进一步协同子公司液氨公路运输、贸易经营之间的业务配合与衔接,增强公司清洁新能源物流供应链经营中的服务能力。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的实施。

  独立董事签字:

  许 汉 友         王 学 锋

  刘  蓉

  2023年9月8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3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9月4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3年9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长李桃元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主持会议,通过通讯方式参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李凌云女士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应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董事会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为符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110.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本议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6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关联董事刁建明、丁宏宝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股权的议案》。

  公司现持有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福能源发展”)49%的股权,自然人陈伟持有安德福能源发展51%的股权。

  为进一步协同安德福能源发展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福能源供应链”)开展液氨清洁能源供应链业务,完善公司在清洁能源物流供应链的产业布局,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交易对手方陈伟持有的安德福能源发展2%的股权。安德福能源发展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经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25,260.25万元,折算2%部分股东权益价值为人民币505.21万元。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公司拟以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受让陈伟持有的安德福能源发展2%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安德福能源发展51%的股权,成为安德福能源发展的控股股东,安德福能源发展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购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9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5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110.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6469%。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24日,公司对《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13日,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16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7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2年3月18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因公司董事会在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的过程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条件。故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49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64万股。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七)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2022年9月5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9.2万股,授予价格为8.2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八)2022年9月27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25名,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2万股。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

  (九)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357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十)2023年5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3名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2023年7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7,106.1333万股减少至17,097.7333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十一)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106,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8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上市日期为2022年3月23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9月22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具体成就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110.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0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8万股。

  因公司董事会在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的过程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条件。故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49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64万股。

  (二)2022年4月8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1,906,6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2年4月18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并上市后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2021年权益分派,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比例增加,首次授予4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增加至共计229.6万股。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于2022年9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1.7元/股调整为8.26元/股,授予数量由28万股调整为39.2万股。

  (三)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已于2023年7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46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21.2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6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10.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5%。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注: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在原任期内但已不再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110.6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110.6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盛航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锁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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