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9 证券简称:普门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彰化路2号普门科技一号楼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先成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红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李大巍先生、邱亮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第1-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紫薇、黎晓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688389 证券简称:普门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9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 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公司向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 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59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该59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的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其知悉内幕信息之前,系其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股票期权行权或交易操作;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不存在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 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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