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3-066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新星”)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洛阳新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4,656.00万元(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主要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担保,均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融资资金10,00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3.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全资子公司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洛阳新星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4,656.00万元,2023年度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30,00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为洛阳新星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4,656.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20,00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FR3TX1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肖爱明
5、住所: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杜甫大道与招商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6、注册资本:58,7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1日
8、经营范围:铝晶粒细化剂、铝基中间合金、金属钛及70高钛铁合金、颗粒精炼剂、有色金属轻合金材料、KA1F4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3、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的,或发生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承担的情形时,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主债权有多个保证人,甲方与其他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5、保证金额:主债权本金人民币10,000.00万元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和主合同债务人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本合同所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
7、保证期间:(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据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并取得到甲方同意的,则主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主债务,则每一笔主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照信用证垫款日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如主合同项下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期限届满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6)如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洛阳新星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洛阳新星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其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债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较大的偿债风险,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8.7056亿元(含本次),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25%;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8.4656亿元(含本次),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8.87%。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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