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3-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1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702公司总部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颖妮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62,445,1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567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60,855,5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102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589,5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654%。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431,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75,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88%;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290,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20%;反对154,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3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305%;反对154,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6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290,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20%;反对154,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3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305%;反对154,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6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赫敏、覃正伟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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