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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0版)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12版)

  (上接C10版)

  (四)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除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以及发行人高管、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之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它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其获配数量和金额如下:

  注: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数为410,000,000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为50,000,000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约为12.2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2.6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不适用。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7.39倍(每股净资产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50,000,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10,000,000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000,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11,881,729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18,271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8,00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28,00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18,271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17元(以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77元(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13,3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0,421.58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BJAA10B0607)。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12,878.42万元,具体如下: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根据最终结算情况较招股意向书的披露金额有所调整,上市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根据发行情况及相关协议进行了明确,并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上市相关的手续费。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00,421.58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0,459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3BJAA10B0334)。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23BJAA10B0595)。2023年1-6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2023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一、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同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盛科通信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保荐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人相关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孔亚迪、吴明阳

  联系人:孔亚迪、吴明阳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孔亚迪: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执行东鹏控股中小板IPO项目、希荻微科创板IPO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吴明阳: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执行东旭蓝天非公开发行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中国振华、中国电子、Centec和苏州君脉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每年转让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发行人股票上市且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发行价,但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导致低于发行价的情形除外。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涌弘壹号、涌弘贰号、涌弘叁号及涌弘肆号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及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每年转让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发行人股票上市且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发行价,但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导致低于发行价的情形除外。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三)中新创投、Harvest Valley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四)产业基金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本公司基金管理人之外的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五)中电发展基金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及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六)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人员的承诺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人回购首发前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发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在不违反前述第二条承诺的前提下,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七)发行人其他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人回购首发前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发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5、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八)发行人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人回购首发前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发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4、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中国振华、中国电子、Centec、苏州君脉、涌弘壹号、涌弘贰号、涌弘叁号及涌弘肆号的承诺

  1、持股意向: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在较长时间内稳定持有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3、减持价格: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数量: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30%,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减持安排:本企业如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二)产业基金、中电发展基金及中新创投的承诺

  1、持股意向: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在较长时间内稳定持有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3、减持价格: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数量: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100%,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减持安排:本企业如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三)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持股意向: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在较长时期内稳定持有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下转C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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