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1版)
3、减持价格: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数量: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25%,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减持安排:本人如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限内,本人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款项时直接进行相应扣除。
7、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和优质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发行人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2)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中国振华、中国电子、Centec、苏州君脉、涌弘壹号、涌弘贰号、涌弘叁号和涌弘肆号(以下统称“承诺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如在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第一,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二,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第三,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第四,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第五,经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个月内履行完毕。
(2)承诺股东增持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承诺股东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承诺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承诺股东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第一,承诺股东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第二,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三,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承诺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2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承诺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第四,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三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第五,增持期限自承诺股东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第六,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第二,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三,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3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及税后薪酬总和;第四,增持期限自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第五,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第六,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承诺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序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承诺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及公司承诺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回购和/或增持股票措施。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每次回购启动时点及履行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3)每次回购比例:公司回购股票,连续12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回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发行人本次回购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情况报告书:①实际股份回购比例达到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目标回购比例时;②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③若继续回购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6)回购股票注销: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公司承诺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承诺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承诺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承诺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承诺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承诺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承诺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每次增持比例:承诺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连续12个月内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承诺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承诺股东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第一,实际增持比例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目标增持比例时;第二,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三,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第四,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承诺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承诺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苏州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以及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前述预案及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董事会做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
2、中国振华、中国电子、Centec、苏州君脉、涌弘壹号、涌弘贰号、涌弘叁号、涌弘肆号的承诺
(1)严格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2)本企业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以及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需要,积极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3、在发行人任职并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严格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2)本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以及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需要,积极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3)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后3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4)本人因主观原因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从发行人领取现金分红(如有)及薪酬,同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还应当承诺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并依法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中国振华、Centec、苏州君脉、涌弘壹号、涌弘贰号、涌弘叁号及涌弘肆号的承诺
1、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本企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3、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本企业承诺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还应当承诺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发行人股票市场价格,并依法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董事张帅、监事邹非的承诺
1、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且本人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本人承诺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本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3、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且本人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本人承诺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股份或赔偿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交易日内,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二)中国振华、Centec、苏州君脉、涌弘壹号、涌弘贰号、涌弘叁号和涌弘肆号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做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公司将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3、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4、按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期限予以纠正;
5、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二)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3、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且在未承担赔偿责任之前,不转让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七、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
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出具承诺如下: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
北京金杜(成都)律所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期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遭漏而遭受的损失。
3、申报会计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出具承诺如下:
信永中和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信永中和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不构成实际控制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发行人的股东中国振华就不构成实际控制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至今,本公司未对盛科通信实际控制,并未控制盛科通信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本公司不是盛科通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未将盛科通信纳入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未将盛科通信作为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盛科通信并非国有控股公司。
2、为维持盛科通信控制权的稳定性,除盛科通信配股、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外,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主动增持盛科通信的股份以达到取得盛科通信控制权之目的,不会以所持有的盛科通信股份单独或与其他方共同谋求盛科通信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与其他方共同谋求盛科通信的实际控制权,不会利用股东地位干预盛科通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以上承诺在盛科通信上市之日起5年内持续有效。
(二)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中国振华的承诺
(1)本公司目前及将来均不会利用第一大股东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作出不利于发行人而有利于本公司其他下属企业的任何决定,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3)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构成竞争业务有关的资产或股权(若有)转让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享有优先受让上述资产或股权的权利。若发行人因任何原因决定不行使前述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停止该等业务,或转让该等资产或股权直至不再控制。
(4)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产生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首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享有优先获取上述业务的权利。若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因任何原因决定不行使前述优先获取的权利,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应确保不会导致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5)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向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与发行人业务有关之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本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确保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保证发行人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独立。
(7)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直接持股前两大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2、产业基金的承诺
(1)本公司目前及将来均不会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作出不利于发行人而有利于本公司其他下属企业的任何决定,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3)未经发行人同意,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向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与发行人业务有关之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确保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保证发行人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独立于本公司。
(5)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直接持股前两大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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