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3-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冶建设)系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本诉中九冶建设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停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人民币373,401,642.26元,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保险费、司法鉴定费等因主张权利发生的费用。反诉中九冶建设涉及的金额包括被请求承担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在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九冶建设与福建中诺安吉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诺安吉)于2018年、2019年签订了案件相关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由于中诺安吉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九冶建设以中诺安吉为被告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9))。
在诉讼过程中,中诺安吉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依法判令九冶建设立即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二)依法判令九冶建设立即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规定的工程技术档案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和内页资料,并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并完成城建档案备案工作;
(三)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九冶建设承担。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九冶建设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闽01民初1722号),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一)判令解除中诺安吉与九冶建设之间签订的《中诺空港小镇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判令中诺安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九冶建设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45,912,764.00元;
(三)判令中诺安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九冶建设支付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77,564,785.05元;
(四)判令中诺安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九冶建设支付停工损失人民币37,221,931.71元;
(五)判令中诺安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九冶建设支付钢材垫资利息损失人民币1,855,145.21元;
(六)判令九冶建设在工程款人民币245,912,764.00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七)判令九冶建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八)判令九冶建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诺安吉配合办理相关施工资料的移交手续;
(九)驳回九冶建设其他诉讼请求;
(十)驳回中诺安吉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8,808.00元,由九冶建设负担人民币54,235.00元,中诺安吉负担人民币1,854,57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九冶建设负担;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015,803.00元,均由中诺安吉负担。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在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
● 报备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闽01民初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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