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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公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现场会议:2023年9月12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黄椒路555号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震宇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36,614,1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7%。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92,869,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1%。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3,744,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5,259,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

  出席或列席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6,406,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2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052,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2%,反对20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6,406,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2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052,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2%,反对20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代表全权办理控股子公司北交所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6,406,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2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052,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2%,反对20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下称“国浩所”)指派高佳力律师、姚芳苹律师现场见证,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所出具的《公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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