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华泰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华泰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华泰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投票表决时间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8日17:00止。2023年9月1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8月10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份额总额为18,727,582.04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000,900.09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份额总额的53.40%,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结果为:10,000,900.09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4万元,前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9月1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华泰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终止华泰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华泰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2023年9月13日是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的下一工作日即2023年9月14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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