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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86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3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4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数量147,373,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371%。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43,198,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18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共1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4,174,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1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6,023,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1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329,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01%;反对4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291%;弃权1,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979,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2674%;反对4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7125%;弃权1,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20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方包腊梅、苏志忠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7,089,009股。

  表决结果:同意147,042,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684%;反对4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3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977,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2277%;反对4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77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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