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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22          证券简称:联泓新科       公告编号:2023-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4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融科资讯中心C座南楼15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郑月明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4,752,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666%。其中:

  (1)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2,440,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3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12,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

  (3)通过现场与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880,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568,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7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12,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陈睿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4,745,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873,8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表决结果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如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陈睿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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