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京威股份与北京致云、雷霄、袁媛关于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以下简称“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终审判决(京威股份与北京致云、雷霄、袁媛关于宁波正道京威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以下简称“正道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原告
正道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上诉人
3、 涉案的金额:
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5.4亿元本金、逾期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
正道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1,800万元本金、逾期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正道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本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股权转让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威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作为原告、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及正道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终审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京威股份于2022年12月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京威股份作为原告、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被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二)正道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京威股份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京威股份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0111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京威股份于2023年6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判决情况
(一)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出具了(2022)京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5.4亿元;
二、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08亿元欠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1月1日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计算至1.08亿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62亿元欠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7月1日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计算至1.62亿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7亿元欠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2月26日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 5倍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6日计算至2.7亿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5,000元;
四、雷霄、袁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9,710.01元,由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雷霄、袁媛负担。
(二)正道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出具了(2023)京02民终8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雷霄、袁媛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891.11元,由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6.79元(已交纳),由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雷霄、袁媛负担66,504. 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301.8元,由雷霄、袁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相关情况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1,430.75万元,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宁波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针对正道京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本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股权转让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处理诉讼事宜,高度重视,以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备查文件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
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890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五洲龙整合、规划、发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威股份”)参股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五洲龙”)于2023年9月16日召开关于深圳五洲龙整合、规划、发展的股东大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深圳五洲龙现状
1、深圳五洲龙现有位于深圳龙岗区土地面积95,139平方米,建筑面积83,500平方米,符合《深圳市“工业上楼”项目审批实施方案》中“城市更新”类别的申报条件;
2、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以下简称“龙岗城投公司”)已对深圳五洲龙“工业上楼”项目出具前期研究报告,总体规划面积48.2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4.35万平方米,工业厂房及产业配套面积33.9万平方米);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裁定深圳五洲龙进入破产程序;
4、深圳五洲龙目前涉诉债务约3.8亿元,总体债务风险可控。
二、深圳五洲龙未来整合、规划、发展
1、引进战略投资者(包括产业投资者)注资或股东增资,以化解债务事项及开发工业上楼项目;
2、充分利用深圳市政府“工业上楼”政策,重新启动深圳五洲龙在原有的工业土地上建设总部基地和氢能源汽车产业园区;
3、建设氢能源汽车研发、生产、销售总部;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龙岗城投公司负责深圳五洲龙“工业上楼”项目申报及合作与建设。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于参股深圳五洲龙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深圳五洲龙未来如果通过深圳“工业上楼”政策对现有土地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并导入氢能源汽车产业,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将带来积极影响。
公司将积极推动深圳五洲龙未来发展的整合规划,为公司及全体股东创造更大利益。
因该方案实施尚存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以及未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政策性风险等导致的实施不及预期的可能,未来该方案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不可准确预估,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深圳五洲龙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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