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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号:002096        股票简称:易普力          公告编号:2023-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8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23年9月1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调整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相关内容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谷苑路389号易普力公司602会议室。

  (四)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付军先生。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   23人,代表股份914,614,4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733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779,070,9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806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135,543,4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27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且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5%,下同)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135,543,4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27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提案逐项进行审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4,573,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5,502,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改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4,573,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4,573,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4,573,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4,573,0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朱志怡律师和朱龙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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