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3-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调解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至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双方本案案涉工程纠纷总款项为4262万元,其中工程款本金3920万元(含质保金),利息342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调解协议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若后续收回应收账款将对未来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可能继续计提坏账,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一、 诉讼基本情况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就公司与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龙兴投资”)的应收账款事项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2023年5月,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豫0304民初494号),并披露了一审判决内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2023年6月,龙兴投资因不服法院作出的(2023)豫0304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 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3)豫03民终3638号),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及确认,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协商,确定至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即2023年9月14日,双方本案案涉工程纠纷总款项为4262万元,其中工程款本金3920万元(含质保金),利息342万元。针对上述欠款,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以下步骤付款:
1.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0月10日前,向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000万元;
2.首批付款1000万元到账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查封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四个账户立即解封;双方关于南昌法院的纠纷,应于2023年内通过调解或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在按照所确定的债权数额受偿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三日内申请将南昌案件冻结的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全部解封(注:南昌法院案件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告《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2023-021));
3.账户解封问题得到解决后,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1月1日前,再支付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
4.剩余款项在2024年度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原则上,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每月28日前支付200万元,12个月共计2400万元;若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前还款,于2024年7月1日前偿还至2220万元,那么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案所有债务偿还完毕,本案纠纷全部解决。
二、若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按照实际未付金额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除发生本协议违约需强制执行的情况外,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关于双方之间纠纷(具体是指合同外签证案件),不再冻结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60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1元,由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五、双方关于本案纠纷在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调解协议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若后续收回应收账款将对未来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可能继续计提坏账,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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