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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001278            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授权对外最高担保余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召开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3 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做出如下决议: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在授权额度内,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为人民币100,70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9,888万元;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为人民币93,150 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22,650万元;下属公司对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4,692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870 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在2023 年 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和签署上述担保额度内的相关文件。在上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公司近期实施下述担保:公司为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翼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最高额为人民币陆仟肆佰万元整内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下属全资子公司沈阳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一彬”)、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长华”)、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翼宇”)、广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翼宇”)、宁波翼宇为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最高额为人民币贰亿捌仟万元整内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全资子公司分别承担最高额为人民币伍仟陆佰万元整。

  本次公司为下属公司实施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下属公司为公司实施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名称: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2006 年 08 月 03 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东侧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5、注册资本:12,373.34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研究、开发;汽车装饰件、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五金配件制造、加工;塑料材料的开发与生产;汽车装饰件及仪表件图案设计; 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非失信被执行人。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二)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 名称: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2008年1月2日

  3、 注册地址: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兴滨路12号

  4、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5、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汽车装饰件、家用电器、塑料制品、五金配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 物和技术除外。

  7、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8、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9、 非失信被执行人。

  10、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三、 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宁波翼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最高额为人民币陆仟肆佰万元整内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沈阳一彬、吉林长华、郑州翼宇、广州翼宇、宁波翼宇为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最高额为人民币贰亿捌仟万元整内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全资子公司分别承担最高额为人民币伍仟陆佰万元整,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保证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沈阳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广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

  2、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 保证期间:

  (1)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 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 担保金额: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公司经营发展所需,公司经营正常,因此本次实施担保的风险较小。同时,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最高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3,36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6.0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截至目前,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 备查文件

  1、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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