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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 暨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的相关情况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两项盐湖采矿许可证:一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于2021年6月2日核发的证号为C6300002009066120022093的《采矿许可证》,证载主要内容如下:采矿权人为公司,矿山名称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察尔汗盐湖锂镁盐矿,开采矿种为钾盐、氯化钠、氯化镁、氯化锂,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6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1,445.011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2,678.9米至2,628.9米标高共有22个拐点圈定,有效期限为2019年4月6日至2035年9月30日;一项是国土资源部于2011年8月31日核发的证号为C1000002008086110000467的《采矿许可证》,证载主要内容如下:采矿权人为公司,矿山名称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柴达木察尔汗钾镁盐矿别勒滩矿区(以下简称“别勒滩矿区”),开采矿种为钾盐、氯化钠、氯化镁,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7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2,259.9002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2,679至2,609米标高共有12个拐点圈定,有效期限为2011年8月31日至2037年10月8日。

  为进一步保障和加大公司未来对盐湖资源的开发,公司于2022年10月向自然资源部提交了别勒滩矿区采矿许可证的《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申请依据矿区开发利用方案调整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察尔汗钾镁盐矿别勒滩矿区采矿许可证的生产规模和开采方式,其中生产规模调整至440万吨/年,开采方式调整为露天+地下(渠采+井采);并在开采主矿种中增加氯化锂矿种。

  二、关于本次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款的背景情况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公司提交《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后,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委托青海金石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别勒滩矿区采矿权(部分资源)进行采矿出让收益评估。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于近期公示了青海金石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柴达木察尔汗钾镁盐矿别勒滩矿区采矿权(部分资源)出让收益评估报告》(青金石评报字(2023)第029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结果,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征收“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柴达木察尔汗钾镁盐矿别勒滩矿区采矿权(部分资源)”部分已消耗动用需有偿处置氯化钾和碳酸锂产品量的出让收益评估值合计为189,683.28万元。上述评估项目将为实现上述因公司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对别勒滩矿区部分资源进行有偿处置、确定采矿权出让收益提供参考意见。

  三、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截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累计生产氯化钾294.88万吨,销售氯化钾321.96万吨,累计生产碳酸锂2.18吨,销售碳酸锂2.1吨。

  2.本次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是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的必要条件,对公司未来加大对察尔汗盐湖资源的开发产生积极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的通知。

  3.在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按照上述评估结果确定本公司应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情况下,公司需要缴纳189,683.28万元。公司2022年度累计实现归母净利润约155.65亿元,2023年度1-6月累计实现利归母净利润约50.98亿元(前述金额未经审计)。假设公司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全部不进行资本化、全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预计将减少本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16.12亿元(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后),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约10.36%。公司需要缴纳的上述189,683.28万元占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账面总资产(4,571,370.76万元)的4.15%,占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账面货币资金(2,198,832.50万元)的8.62%,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后续公司将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通知履行出让收益缴款义务,推动别勒滩矿区《采矿许可证》变更事项尽快完成,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实际发生的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需以最终的业务实质和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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