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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挂牌转让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3-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浙江新能”)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新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企管”)联合浙江浙能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晶光伏”)50%合伙份额及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晶能源”)0.01%股权(以下合称“标的产权”),标的产权转让总价为298,382,773.17元,其中公司持有浙晶光伏4.875%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格为28,955,781.70元,新能企管持有浙晶光伏0.125%普通合伙份额转让价格为1,303,561.64元,新能企管持有浙晶能源0.01%股权转让价格为64,932.03元。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电力”)和芜湖市晶晃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晶晃”)组成联合体竞得该项目,后续交易各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签订《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财产份额及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0.01%股权交易合同》。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况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新能企管分别持有浙晶光伏4.875%有限合伙份额、0.125%普通合伙份额,另新能企管持有浙晶能源0.01%股权。

  浙江新能、新能企管、浙江浙能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前退出浙晶光伏和浙晶能源,采用联合挂牌方式在浙江产权交易所共同打包转让所持浙晶光伏50%合伙份额及浙晶能源0.01%股权,截至2023年9月15日挂牌期满,摘牌方为晶科电力和芜湖晶晃的联合体,标的产权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98,382,773.17元,其中公司持有的浙晶光伏4.875%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格为28,955,781.70元,新能企管持有的浙晶光伏0.125%普通合伙份额转让价格为1,303,561.64元;新能企管持有浙晶能源0.01%股权的转让价格为64,932.03元,后续交易各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签订《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财产份额及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0.01%股权交易合同》。

  根据本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未达到本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符合本公司整体战略规划。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信息

  1、标的公司一:

  公司名称: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61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新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8月7日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项目股权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7月31日,浙晶光伏资产总额169,513.19万元,负债总额74,760.74万元,资产净额94,752.45万元;2023年1-7月实现营业收入12,454.96万元,净利润4,882.11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浙晶光伏资产总额165,515.94万元,负债总额75,838.81万元,资产净额89,677.13万元;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22,924.97万元,净利润8,551.51万元。

  以上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审计。

  2、标的公司二:

  公司名称: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9号1132室

  法定代表人:朱水丰

  注册资本:76,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8月28日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浙晶光伏持股99.99%,新能企管持股0.01%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7月31日,浙晶能源资产总额169,003.62万元,负债总额74,328.77万元,资产净额94,674.85万元;2023年1-7月实现营业收入12,454.96万元,净利润5,024.71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浙晶能源资产总额165,183.99万元,负债总额75,533.85万元,资产净额89,650.14万元;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22,924.97万元,净利润8,848.97万元。

  以上数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相关资产运营情况

  浙晶光伏通过浙晶能源间接持有5家光伏电站项目公司,电站装机容量合计为194MW,相关运营情况如下:

  

  (三)标的产权权属情况

  根据抚州市东乡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东乡”)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东乡的债权人,以下简称“国银租赁”)、土默特右旗国电电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默特右旗”)与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的债权人,以下简称“河北金租”)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抚州东乡、土默特右旗的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需分别取得债权人国银租赁与河北金租的同意意见。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及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标的产权评估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7月31日,浙晶光伏的合伙人、浙晶能源的股东尚未将认缴注册资本实缴到位,本次评估价格系以基准日浙晶光伏和浙晶能源的实收资本为基础,依据本次转让前全体合伙人、股东签署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全部投资协议作出的综合判断。根据浙晶光伏《合伙协议》中收益分配原则、各合伙人实缴情况及清偿原则,浙晶光伏50%合伙份额的评估价值为298,317,841.14元人民币,其中公司持有的浙晶光伏4.875%有限合伙份额评估价值为28,955,781.70元,新能企管持有的浙晶光伏0.125%普通合伙份额评估价值为1,303,561.64元;根据浙晶能源在评估基准日的注册资本实缴到位情况,浙晶能源0.01%股权的评估价值为64,932.03元人民币。

  三、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一:

  公司名称:晶科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54219606Q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208号2号楼1003-6

  法定代表人:邹志广

  注册资本:594,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09-1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节能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7月31日,晶科电力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518,367.33万元,负债总额745,069.50万元,资产净额773,297.83万元;2023年1-7月实现营业收入31,677.76万元,净利润21,553.10万元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

  晶科电力在产权、业务、资产、债务债权、人员等方面与浙江新能保持独立。

  (二)交易对方二:

  公司名称:芜湖市晶晃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8QC4PR1U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天远路66号航凌产业园内B区20267室

  法定代表人:周杨

  注册资本:1,1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04-2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械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上海晶晃电力有限公司100%持股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7月31日,芜湖市晶晃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资产总额2,278.37万元,负债总额1,178.70万元,资产净额1,099.67万元;2023年1-7月实现营业收入1,183.56万元,净利润-0.33万元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

  芜湖晶晃在产权、业务、资产、债务债权、人员等方面与浙江新能保持独立。

  以上交易对方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不良影响。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1)转让方

  甲方一:浙江浙能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二: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三: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四: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五:浙江新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受让方

  乙方一:晶科电力有限公司

  乙方二:芜湖市晶晃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3)标的企业:

  标的企业一: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企业二: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及转让价格

  (1)甲方一将标的企业一25%的财产份额以人民币148,496,886.83元转让给乙方一;

  (2)甲方二将标的企业一19.875%的财产份额以人民币118,252,350.70元转让给乙方一;

  (3)甲方三将标的企业一4.875%的财产份额以人民币28,955,781.70元转让给乙方一;

  (4)甲方四将标的企业一0.125%的财产份额以人民币1,309,260.27元转让给乙方二;

  (5)甲方五将标的企业一0.125%的财产份额以人民币1,303,561.64元转让给乙方二;

  (6)甲方五将标的企业二0.01%的股权以人民币64,932.03元转让给乙方二。

  (三)价款支付

  (1)首期价款为转让价款的70%,即人民币208,867,941.22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竞买保证金在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化转让价款部分冲抵首期价款;

  (2)剩余价款人民币89,514,831.95元,自标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且浙晶光伏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首次提交基金合规处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上述剩余价款应按本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延期付款期间(即自首期价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剩余价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且乙方在支付首期价款的同时,应以等额大型银行见索即付保函的方式为剩余价款及相应利息提供合法担保。

  标的企业一及标的企业二之间的工商变更应被单独确认。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任一标的企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等待期”)仍无法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的,乙方应于等待期届满之日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价款及利息。

  (四)交割条款

  (1)浙交所在收到甲乙双方签章的本合同且乙方已将首期价款支付到“浙交汇”平台的存管银行账户并完成订单支付、甲乙双方均将服务费结清且浙交所收到甲方出具的对乙方所提供担保认可的函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乙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2)获得产权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标的企业办理完成股权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产权交易完成。产权交易完成当日,进行标的企业二及其持有的电站项目公司印章等材料移交。

  (3)产权交易完成或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日(以两者中较早时间为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企业及其持有的电站项目公司全部文件资料的移交,甲乙双方同期配合变更标的企业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标的企业二的法定代表人、监事。

  (五)债权债务承担

  (1)乙方受让甲方所转让产权的同时,即继受在原合伙协议、章程规定的时间缴足对标的企业出资的义务。

  (2)标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六)违约条款

  (1)本合同订立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按总转让价款的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各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向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违约的,应优先从竞买保证金中等额扣除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分别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应以延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超过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另行按照本合同总转让价款的10%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前述违约金金额的,乙方就超出部分仍承担赔偿责任。

  (3)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交割转让标的的,每延期一日,违约方应以乙方全部已支付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交割超过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全部已收转让价款,违约方合计按照本合同总转让价款1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转让标的产权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对公司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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