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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达到1%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3-07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公司股东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达明德”)、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盈投资”)、广州正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正达”)、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普直方”)、宁波海达睿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盈管理”)为一致行动人,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9月18日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由6.3485%变动至5.3485%。

  公司股东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为一致行动人,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变动0.6815%(原持股比例6.3485%减去当前持股比例5.6670%为0.6815%);公司近日收到股东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发来的告知函,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18日期间,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变动0.3185%,合计权益变动比例已达到1%。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注1、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注2、距前次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披露的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计划公告,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权益变动比例已达到1%。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5%以上股东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注1、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股份0.4股,睿盈管理、睿盈投资、广州正达、海达明德、汇普直方持股数量相应发生变化。

  注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3-078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阳光诺和”)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江苏朗研生命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研生命”或“标的公司”,原名为“北京朗研生命科技控股有限公司”,2023年7月3日完成注册地址及公司名称变更)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3年8月2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以及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即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8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注:万海涛2023年7月18日剩余股数中包含阳光诺和2022年度权益分派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398,411股。

  上述交易中,万海涛属于减持上市公司IPO前获取的股份。

  1、马昂、沈佳

  马昂、沈佳系上市公司员工,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马昂、沈佳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个人投资决策、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

  二、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万海涛、魏林友、陈晓溪、聂廷再

  万海涛系本次交易对方,魏林友系交易对方珠海横琴中润康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晓溪系魏林友配偶,聂廷再系交易对方冯海霞配偶。

  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万海涛、魏林友、冯海霞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个人投资决策、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

  二、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注1: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年7月21日剩余股数中包含阳光诺和2022年度权益分派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539,095股;

  注2: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年7月21日剩余股数中包含阳光诺和2022年度权益分派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602,992股;

  注3: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年7月21日剩余股数中包含阳光诺和2022年度权益分派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286,265股;

  注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12日剩余股数中包含阳光诺和2022年度权益分派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1,586股。

  上述交易中,除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相关机构均属于减持上市公司IPO前获取的股份。

  1、武汉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宏腾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正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宏腾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正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海达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海达明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本次交易对方。

  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上述行为系本单位基于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自身对阳光诺和所处行业及其股价走势的判断并结合自身财务状况而独立作出的交易行为;

  二、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单位在自查期间内交易阳光诺和股票时不知悉阳光诺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上述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单位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单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四、若上述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处分;

  五、本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交易对方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广州广发信德一期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针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单位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单位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单位没有其他买卖阳光诺和股票的行为;

  二、本单位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公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三、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单位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单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四、在上市公司披露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之日起直至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五、本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相关经办人员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声明及承诺

  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相关经办人员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人及控制的企业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 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经核查,律师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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