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5 证券简称:热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82号)同意,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4,231,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8,603,997.8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5,627,002.13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肆仟零壹万元整(¥ 40,01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65,617,002.1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5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3〕477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9月15日,上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称为“乙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4,000万件电热元件生产线扩建项目”“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热器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性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三方监管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03075 证券简称:热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6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82号)同意,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4,231,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8,603,997.8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5,627,002.13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肆仟零壹万元整(¥ 40,01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65,617,002.1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5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3〕477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以子公司安吉热威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分别用于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与管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子公司安吉热威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子公司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两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9月15日,上述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称为“甲方一”,子公司安吉热威电热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二”,开户银行称为“乙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为“丙方”,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4,000万件电热元件生产线扩建项目”或“杭州热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新能源汽车加热管理系统加热器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一次性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四方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四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四方监管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四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四方监管协议》各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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