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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刑事裁定书》执行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3-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刑事裁决书》基本情况

  1、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司”)于2017年12月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购买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100%股权,交易对价为34亿元。龙昕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获得总对价为19.73亿元,其中现金对价为8.72亿元、股份对价为11.01亿元,折合股份数量为74,097,362股。2018年8月,龙昕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正式立案侦查。

  2、公司于2020年11月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苏01刑初3号】,判决:(1)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责令被告人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被害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后续,被告人廖良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2022年5月,公司收到江苏高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20)苏刑终236号】,江苏高院认为:“上诉人廖良茂在与公司签订、履行转让龙昕科技股权协议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将虚增价值的龙昕科技股权转让给康尼机电,骗取康尼机电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刑事裁决书的公告》(公告2020-028)及2022年5月18日发布的《康尼机电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号2022-010)。

  二、本次执行情况

  2023年9月21日,公司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廖良茂的部分犯罪所得1,335,871股康尼机电股票,该等股份已划转至公司股票回购专户,公司将尽快完成该部分股票的注销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及风险提示

  上述司法执行的股份,待注销完成后,将直接减少股本和资本公积1,985.10万元,同时增加未分配利润1,985.10万元,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执行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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