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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 “苏银转债”赎回暨摘牌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3-063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0053       可转债简称:苏银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3年10月19日

  ● 赎回价格:102.110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3年10月20日

  ● 最后交易日:2023年10月16日

  截至2023年9月21日收市后,距离10月16日(“苏银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11个交易日,10月16日为“苏银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

  ● 最后转股日:2023年10月19日

  截至2023年9月21日收市后,距离10月19日(“苏银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14个交易日,10月19日为“苏银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苏银转债”将自2023年10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5.48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合计102.110元/张)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 特提醒“苏银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实施转股或卖出交易,以避免可能面临的投资损失。

  ● 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相关规定,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和交易规则,自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票已满足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苏银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48元/股的130%(含130%)(即7.12元/股),已触发“苏银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本行于2023年9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苏银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本行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苏银转债”全部赎回。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等,现将赎回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本行《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和交易规则,自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本行股票已满足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苏银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48元/股的130%(含130%)(即7.12元/股),已触发“苏银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与赎回对象

  本次赎回登记日为2023年10月19日,赎回对象为2023年10月1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苏银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2.110元/张。

  其中,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即100元/张;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即3.5%;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息日:2023年3月14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3年10月20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共计220天。

  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100×3.5%×220/365=2.110元/张。

  赎回价格=可转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2.110=102.110元/张。

  (四)赎回程序

  本行将在赎回期结束前按规定披露“苏银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苏银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当本行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3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苏银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行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行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3年10月20日

  本行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相应的“苏银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截至2023年9月21日收市后,距离10月16日(“苏银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11个交易日,10月16日为“苏银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10月16日收市后,“苏银转债”将停止交易。

  截至2023年9月21日收市后,距离10月19日(“苏银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14个交易日,10月19日为“苏银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10月19日收市后,“苏银转债”将停止转股。

  (七)摘牌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苏银转债”将自2023年10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关于投资者缴纳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苏银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2.110元(含税),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1.688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苏银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2.11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2.110元。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的风险提示

  (一)截至2023年9月21日收市后,距离10月16日(“苏银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11个交易日,10月16日为“苏银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距离10月20日(“苏银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14个交易日,10月19日为“苏银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二)投资者持有的“苏银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三)赎回登记日(2023年10月19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苏银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并按照102.110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苏银转债”将自2023年10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四)因目前“苏银转债”二级市场价格(2023年9月21日收盘价为130.705元/张)与赎回价格(102.110元/张)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特提醒“苏银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52890919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3-064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0053            可转债简称:苏银转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监管机构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关于陈忠阳、于绪刚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金复〔2023〕78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核准陈忠阳、于绪刚本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陈忠阳和于绪刚的简历详见本行2023年6月1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银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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