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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45            证券简称:安井食品          公告编号:临2023-07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注销情况概述

  基于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为进一步提升运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办理了全资子公司鞍山安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安润”)的注销事宜。本事项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9月25日,公司收到鞍山市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销核准通知书》,该全资子公司相关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注销主体基本情况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1MA10QCJD0F

  2、名称:鞍山安润食品有限公司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六纬路1号

  5、法定代表人:郁晓君

  6、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7、成立日期:2020年11月24日

  8、营业期限: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40年11月23日

  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饲料生产,食品进出口(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生产线管理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原因

  公司于2020年11月和2021年4月分别设立了鞍山安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安润”)和湖北安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安润”),两家公司皆主营水产品初级加工,包括冷冻淡水鱼糜等。考虑到产业链完整度、原材料品质及气候影响等综合因素,2022开始公司逐步将相关业务转移、集中至湖北安润,取得了较好的产业协同效果和生产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当前及未来发展需要,为淡水鱼糜这一战略原材料的充足供应和价格稳定提供有效保障。基于上述情况,为集中优势资源、提高投资回报,公司决定将鞍山安润业务完全转至湖北安润并注销鞍山安润公司。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及资产结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上述全资子公司的业务规模占公司总体比重很低,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将发生相应变化,但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45         证券简称:安井食品         公告编号:临2023-073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75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9月11日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93,294,23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5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1,437,145.16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福建国力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鸣鸣先生、张清苗先生、黄建联先生、黄清松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公司无限售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755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6795元人民币。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6795元人民币。

  (4) 对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755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92-6884968

  特此公告。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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