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5 证券简称:鸿日达 公告编号:2023-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5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539,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94%,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9月28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670,000股,并于2022年9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15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06,67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157,914,82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41%;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48,755,17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59%。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2023年3月2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及主承销商余额包销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914,82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1%。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除前述限售股上市流通导致股本结构变动外,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今,公司股本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55,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1,67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三)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5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539,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94%,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34,460,192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5.0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为陶牧、龚良昀、沈剑峰、余方标、秦志军,以上相关股东在《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此外,龚良昀、沈剑峰、余方标、秦志军还承诺:
本人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28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0,539,808股,占公司总股本9.9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5户。
4、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龚良昀持有的4,500,000股中的4,500,000股存在股权质押情形,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除上述情形外,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3年9月19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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