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特设备”)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 涉案的金额:13,166,160.48元;
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执行完毕,针对该案件公司前期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该案件的执行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译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小晶。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毅昌。
(二)主要诉讼事由及诉讼请求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就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对顺特设备提起诉讼的具体情况、一审判决结果、二审上诉情况及二审判决结果请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10日、2022年7月19日、2022年10月14日和2022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三)诉讼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判令顺特设备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支付违约金13,166,160.48元;驳回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96.96元(顺特设备已预交)由顺特设备负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顺特设备已根据生效判决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支付全部款项,该案件已执行完毕。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有7起,涉及总金额约为497.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案件公司前期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该案件的执行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及付款凭证。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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