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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1278            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授权对外最高担保余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做出如下决议: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在授权额度内,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为人民币100,70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9,888万元;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为人民币93,15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22,650万元;下属公司对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4,692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87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在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和签署上述担保额度内的相关文件。在上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公司近期实施下述担保:公司为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长华”)、广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翼宇”)、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翼宇”)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分别承担最高额为人民币叁仟叁佰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公司为下属公司实施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吉林长华

  1、名称: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9年9月9日

  3、注册地址: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东胜路5号

  4、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5、注册资本:800.00万元

  6、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材料、模具销售,装卸、搬运服务,从事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厂房、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8、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9、非失信被执行人。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二)广州翼宇

  1、名称:广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1年11月3日

  3、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汽车城江北路3号

  4、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5、注册资本:500.00万元

  6、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7、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8、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9、非失信被执行人。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郑州翼宇

  1、名称: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2年11月28日

  3、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菊芳路西段路北

  4、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5、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汽车内饰件、冲压件的生产及销售;汽车装饰件及仪表件图案设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7、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8、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9、非失信被执行人。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为吉林长华、广州翼宇、郑州翼宇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最高额为人民币叁仟叁佰万元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4、保证期间:

  (1)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敖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5、担保金额: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公司经营发展所需,公司经营正常,因此本次实施担保的风险较小。同时,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最高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5,46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8.9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截至目前,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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