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3-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冶建设)系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61,135,964.84元及利息、诉讼费、鉴定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在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陕西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达公司)与九冶建设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九冶建设承建由威达公司直接发包的案涉工程项目,威达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全权委托李恒胜负责运营。由于威达公司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九冶建设以威达公司、李恒胜为共同被告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3))。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陕西天王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王兴业)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依法判令九冶建设对天王兴业因置换而应取得的案涉工程商业部分1至6层共计12,480.00平方米产权以及案涉工程7层的写字间2,063.82平方米产权,合计14,543.82平方米的房产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九冶建设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陕04民初53号),判决内容主要如下:
(一)依法解除九冶建设与威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威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九冶建设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9,019,898.00元;
(三)威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以下标准向九冶建设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0日以应付人民币4,134.7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以人民币1,588.2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以人民币800.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以人民币3,724.8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0日以人民币803.1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0日以人民币456.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0日以人民币520.2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以人民币866.5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0日以人民币3,368.0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0日起以人民币1,797.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至2023年2月9日;自2023年2月10日起以人民币184,4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至2023年7月10日;自2023年7月11日起以人民币188,882,391.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至判决生效之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以人民币229,019,898.00元为基数,计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四)九冶建设工程款人民币229,019,898.00元,就案涉工程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九冶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天王兴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739.07元(九冶建设预交),由威达公司负担人民币1,335,514.55元,由九冶建设负担人民币45,224.52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天王兴业预交),由天王兴业负担。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九冶建设预交),由威达公司负担。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在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6日
● 报备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陕04民初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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