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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3-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6,426,481.42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943,917.54元,金额共计人民币19,370,398.96元。上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790,65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6.80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11,340.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130.60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209.65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25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E10602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 公司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

  (一)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2023年8月1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6,426,481.42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6,426,481.42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 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21,305,965.07元(不含税),截至2023年8月16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2,943,917.54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2,943,917.54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 募集资金置换总额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总额为人民币19,370,398.9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E10613号)。

  四、 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相关议案已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审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事宜。

  (三)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经审核,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3-016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0月1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10月13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高新四路逸飞激光行政楼402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0月13日

  至2023年10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中国日报》披露《逸飞激光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股东吴轩、梅亮、熊五岳、王树、曹卫斌、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逸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需要对议案1回避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合伙企业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股东/合伙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股东/合伙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加盖法人股东/合伙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股票账户卡(如有)等持股证明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公司办理登记;

  3、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登记,信函或电子邮件登记以送达公司时间为准,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10月12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信函上或电子邮件主题栏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内容中应包含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提供上述1、2条款所列的证明材料扫描件,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复印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地点

  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高新四路逸飞激光行政楼5楼证券法务部

  (三)登记时间

  2023年10月12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泽远

  联系电话:027-87592246

  联系邮件:gaozy@yifilaser.com

  邮政编码:436030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0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3-011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本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一、 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吴轩先生、王树先生、冉昌林先生、丛长波先生、顾弘先生、郭敏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潘红波先生、邵泽宁先生、杨克成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潘红波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事宜,其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王颖超女士、周叶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上述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三、 其他说明

  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换届事项前,仍由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附件:候选人简历

  一、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吴轩个人简历:

  吴轩,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9年9月至2005年12月,在武汉楚天激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2005年12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吴轩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429,080股,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逸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775,573股,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票2,136,752股,吴轩先生持有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8%的份额。除上述情况外,吴轩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吴轩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树个人简历:

  王树,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中级会计师。1990年9月至1994年12月,在开封市物资集团燃料总公司任会计;1994年12月至1999年12月,在开封会计师事务所任部门经理;1999年12月至2005年3月,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任部门经理;2005年3月至2008年5月,在利安达会计事务所任部门经理;2008年5月至2011年8月,在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在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在深圳龙青华创投资管理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7年12月,在京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财务总监;2017年12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王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54,480股,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49,810股,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票2,136,752股,王树先生持有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的份额。王树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冉昌林个人简历:

  冉昌林,男,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湖北文理学院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任武汉逸飞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技术员;2010年3月至2014年1月,任东莞逸飞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工艺经理;2014年1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截至目前,冉昌林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93,357股,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票2,136,752股,冉昌林先生持有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的份额。除上述情况外,冉昌林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冉昌林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丛长波个人简历:

  丛长波,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1999年7月至2012年8月,在大连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任生产技术部长;2013年10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逸飞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目前,丛长波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85,098股,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票2,136,752股,丛长波先生持有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的份额。除上述情况外,丛长波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丛长波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顾弘个人简历:

  顾弘,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复旦大学博士学历。1991年6月至1997年1月,在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任首席交易员;1999年2月至2008年10月,在上海敏东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2002年6月至2006年12月,在上海实业集团任副董事长特别助理;2003年1月至2006年12月,在扬子特别状况基金任高级副总裁、首席代表;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在世邦魏理仕投资基金任执行董事;2008年7月至今,在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投资总监;2020年10月至今,在公司担任董事。

  截至目前,顾弘先生通过武汉荟达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欣达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268股。顾弘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顾弘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郭敏个人简历:

  郭敏,女,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海洋大学德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2008年12月至2013年8月,在武汉迪克精冲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在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任主任助理;2021年4月至今,在广州怡珀新能源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21年8月至今,在公司担任董事。

  截至目前,郭敏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郭敏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潘红波个人简历:

  潘红波,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专业博士学历,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武汉大学珞珈青年学者、中国注册会计师,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兼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科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湖北省会计学会财务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北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会计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审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武汉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同行评议专家。曾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会计系副主任,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潘红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潘红波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邵泽宁个人简历:

  邵泽宁,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9年7月至1993年10月,中南财经大学经济法系任教师、讲师。1993年10月至1997年8月,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市部工作人员。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任科员;1999年7月至2015年7月,中国证监会武汉证管办、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先后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2015年7月至今,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助理,同时兼任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生之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邵泽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邵泽宁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杨克成个人简历:

  杨克成,男,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光学与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博士学历,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教授。1984年7月至1985年7月,在武汉光学仪器厂担任工程师;1988年至今,在华中科技大学任教,现任华中科技大学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教授,同时兼任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格蓝若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杨克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杨克成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颖超个人简历:

  王颖超,女,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大学心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14年4月至2017年5月,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招聘经理;2017年7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担任公司董事长助理。

  截至目前,王颖超女士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逸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4,399股,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票2,136,752股,王颖超女士持有富诚海富通逸飞激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的份额。除上述情况外,王颖超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颖超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周叶个人简历:

  周叶,女,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电算化专业专科学历。2001年7月至2005年5月,在北京贝优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任会计;2005年5月至2008年8月,在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任财务主管、财务分析经理;2008年8月至2011年8月,在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在廖记食品武汉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13年7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担任公司财务经理、监事。

  截至目前,周叶女士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1,954股。除上述情况外,周叶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周叶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3-012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曾伟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28日

  附件: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曾伟明,男,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专科学历。2009年7月至今任职于公司,现担任公司制造总监、职工监事。

  截至目前,曾伟明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6,816股。除上述情况外,曾伟明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曾伟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3-013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控,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促进公司管理层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一、 董监高责任险具体方案

  (一)投保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保险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

  (三)累计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年(最终以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四)保险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6万元/年(最终以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五)保险期限:12个月(后续每年可续保)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董监高责任险业务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理赔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作为被保险对象,属于利益相关方,在审议本事项时均回避表决,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有助于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也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事项。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3-015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星期二)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9月23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熊五岳召集并主持。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和议案审议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经对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监事会同意提名王颖超、周叶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1提名王颖超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2提名周叶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逸飞激光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二) 审议《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降低公司运营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表决结果: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因该事项与公司全体监事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全体监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一致同意直接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逸飞激光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三)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逸飞激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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