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3-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2667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斌强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于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5、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倩雯、李敏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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