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23年9月24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是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928,432,997.59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6号),公司已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公司已于2023年9月15日收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503号),确认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52,587,185元增加至人民币484,268,287元,总股本由452,587,185股增加至484,268,287股。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修订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4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23年9月24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岩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6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928,432,997.59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6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681,102 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11 元,截至2023 年9 月14 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4,091,205.22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186,922.9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24,904,282.2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503号)。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的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进行的调整,本次募集资金计划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顺利推进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3年9月2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1,979,732,830.32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928,432,997.59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9545号)。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28,432,997.59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保荐人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9545号),认为,容百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容百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7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6号),公司已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公司已于2023年9月15日收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503号),确认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52,587,185元增加至人民币484,268,287元,总股本由452,587,185股增加至484,268,287股。本次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31,681,102股已于2023年9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鉴于前述增加注册资本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除以上条款的修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结果,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事项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尚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8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6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681,102 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11 元,截至2023 年9 月14 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4,091,205.22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186,922.9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24,904,282.2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50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新增设立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2023年9月27日,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联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银行与华泰联合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简称为“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定向增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乙方营业时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按月度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5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6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681,102 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11 元,截至2023 年9 月14 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4,091,205.22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186,922.9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24,904,282.2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503号)。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的情况,董事会决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作如下调整:
单位:人民币元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是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基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客观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三)保荐人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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