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3-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9月1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27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应飚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56,326,4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308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6,318,88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6.305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6,318,6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8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6,311,0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76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监事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应飚先生、周文刚先生、张晓光先生、李浙先生、施振贤先生、林煜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止。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应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31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应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周文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31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周文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张晓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31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张晓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选举李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31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李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选举施振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31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施振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选举林煜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31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林煜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汤金木先生、韩立军先生、李良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其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止。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汤金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31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汤金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韩立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31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韩立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李良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31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李良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潘隆应先生、冯芝清先生、郑智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其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止。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31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选举冯芝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31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冯芝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3选举郑智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56,318,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郑智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韩海洋
3、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3-064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长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飚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应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对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我们认为其均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3、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林煜星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周文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江介宝先生、施振贤先生、林煜星先生、范凯先生、廖陈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艳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林煜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止。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汤金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韩立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良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3-063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以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2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当面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23年9月27日下午16:00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潘隆应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均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举手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届满止(潘隆应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9月27日
附件:
潘隆应先生简历
潘隆应先生,中国国籍,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林业高级工程师。
潘隆应先生历任将乐县将溪采育场科长、将乐县邓坊林业采育场科长、副场长、林业总公司生产科长兼营林公司副经理、营林公司董事、副经理、总经理,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董事。现任金森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公司监事会主席。
潘隆应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纪委书记,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3-065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以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在将乐县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十五楼会议室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应到职工代表46名,实到46名。
本次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同意选举张燕女士、周梦婷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将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六届监事会3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与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监事无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其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27日
附件:
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一)张燕女士
张燕女土,中国国籍,1979年1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林业工程师。
张燕女土历任将乐县林业总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将乐县林业总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副总监;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现任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
张燕女士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周梦婷女士
周梦婷女士,中国国籍,1988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林业助理工程师。
周梦婷女士历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职员;现任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
周梦婷女士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3-066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
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等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及第六届监事会主席,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1、非独立董事:应飚先生(董事长)、周文刚先生、张晓光先生、李浙先生、施振贤先生、林煜星先生。
2、独立董事:汤金木先生、韩立军先生、李良机先生。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董事任期均为三年,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1、审计委员会:(3人)
主任委员(召集人):汤金木(独立董事)
委员:韩立军(独立董事)、李浙
2、提名委员会:(3人)
主任委员(召集人):李良机(独立董事)
委员:韩立军(独立董事)、周文刚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人)
主任委员(召集人):韩立军(独立董事)
委员:李良机(独立董事)、张晓光
4、战略决策委员会:(5人)
主任委员(召集人):应飚
委员:汤金木(独立董事)、李良机(独立董事)、周文刚、施振贤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任期均为三年,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非职工代表监事:潘隆应先生(监事会主席)、冯芝清先生、郑智伟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张燕女士、周梦婷女士
上述各监事任期均为三年,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情况
1、总经理:周文刚先生
2、副总经理:江介宝先生、施振贤先生、林煜星先生、范凯先生、廖陈辉先生
3、财务负责人:陈艳萍女士
4、董事会秘书:林煜星先生
5、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江炜女士
6、证券事务代表:廖洋先生
7、联系方式
(1)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598-2359216
传真:0598-2327339
通信地址: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
邮编:353300
电子邮箱:linyx2013@163.com
(2)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598-2261199
传真:0598-2261199
通信地址: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
邮编:353300
电子邮箱:lyjs2019@sina.com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任期均为三年,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届满离任情况
1、因任期届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蔡清楼先生、李芳先生、郑丽华女士不再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截至目前亦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吓忠先生、郑溪欣先生、张火根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也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2、因任期届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潘隆应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
3、因任期届满,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庄子敏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截至目前亦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4、因任期届满,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廖陈辉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任公司副总经理。
5、因任期届满,廖云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工程师,截至目前亦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上述人员截止本公告日止,皆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对因任期届满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为公司规范治理和经营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五、 附件
1、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简历;
2、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简历;
3、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简历。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附件一: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简历
(一)应飚先生
应飚先生,中国国籍,1965年7月出生,大专学历,会计师职称。
应飚先生历任将乐县漠源供销社会计;将乐县乐马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财务科长;将乐县供销合作联社会计;将乐县万安供销社主任;将乐县高唐供销社主任;将乐县供销社合作联社审计、财务科长、副主任;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福建金森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将乐县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应飚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周文刚先生
周文刚先生,中国国籍,1969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林业中级工程师。
周文刚先生历任将乐县木材公司业务、部门经理(期间:1992至1995年在福建林学院学习三年);将乐县木材交易中心光明收购点点长;将乐县木材经营公司生产科科长;林业总公司顺昌转运站副站长;任将乐县木材经营公司副经理;将乐县林业总公司楼杉采育场副场长、书记;公司资源管理部副经理、经理,(期间:2011至2014年在四川农业大学函授学习)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
周文刚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三)张晓光先生
张晓光先生,中国国籍,1970年12月生,本科学历,中级营林工程师。
张晓光先生历任将乐县林业总公司销售科副科长、科长、办公室主任;将乐县万山林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将乐县鑫绿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人代表。现任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董事,将乐县鑫绿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张晓光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四)李浙先生
李浙先生,中国国籍,1968年8月出生,大专学历,木材检验技师。
李浙先生历任城关木材采购站任木材检验员、班组长,将乐县木材经营公司副经理,将乐县木材检验服务中心主任,金森集团总经理助理,将乐县青溪林业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会董事,三明市金山林权流转经营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李浙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五)施振贤先生
施振贤先生,中国国籍,1972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林业助理工程师。
施振贤先生历任将乐县南口木材采购站文书、团支部书记;将乐县万安木材采购站工会主席;将乐县木材交易中心南口收购点主任;将乐县万安木材采购站站长;将乐县南口木材采购站站长;将乐县木材经营公司经理;将乐县木材公司经理;将乐县林业总公司企管科科长;公司木材产销部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施振贤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六)林煜星先生
林煜星先生,中国国籍,1989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会计专业。
林煜星先生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证券事务部信息披露专员;证券事务代表;将乐县金森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金森碳汇(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煜星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七)汤金木先生(独立董事)
汤金木先生,中国国籍,1966年7月出生,毕业于厦门大学,财政学博士,高级会计师。
汤金木先生历任厦门市财政局科员;厦门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厦门资产评估所所长;厦门天健华天会计师事务所董事、合伙人。现任厦门资产评估协会秘书长,厦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中共厦门市注协和评协党委副书记,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汤金木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截至目前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八)韩立军先生(独立董事)
韩立军先生,中国国籍,1979年12月出生,大学学历,EMBA。
韩立军先生历任厦门大学教师,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党委办公室、总裁办公室副主任,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金海峡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正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港业务部总经理;正奇(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正奇资本(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正奇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韩立军先生为香港证券与期货监察委员会持牌法团负责人员(RO)。
韩立军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韩立军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九)李良机先生(独立董事)
李良机先生,中国国籍,1976年3月出生,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李良机先生历任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权益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现任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监委会主任及中银党总支副书记,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良机先生专业方向:投资并购、银行与金融及民商事争议诉讼仲裁。
李良机律师在代表投资者和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及并购等业务方面有10多年的丰富经验,曾先后为深康佳A(000016)、深圳能源(000027)、快意电梯(002774)、香港中旅(00308)美信检测(835052)、远梦家居(835735)、凯德科技(831790)、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晨创投、中科招商、盛桥投资、金元证券、海通开元、招商银行、招商房地产、朗坤环保、水务技术、洁驰科技等多家知名公司的投资并购、不良资产处理等项目提供过法律服务。
李良机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截至目前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附件二: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简历
(一)潘隆应先生
潘隆应先生,中国国籍,1971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林业高级工程师。
潘隆应先生历任将乐县将溪采育场科长、将乐县邓坊林业采育场科长、副场长、林业总公司生产科长兼营林公司副经理、营林公司董事、副经理、总经理,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董事。现任金森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公司监事会主席。
潘隆应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纪委书记,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除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冯芝清先生
冯芝清先生,中国国籍,1979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
冯芝清先生历任将乐县营林投资公司工区主任,福建金森青溪公司办公室主任,福建金森办公室经理助理、福建金森资源保护部副经理、经理,福建金森信息中心主任,人力资源部经理。现任公司监事会监事,青溪公司经理,金森上华林业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冯芝清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三)郑智伟先生
郑智伟先生,中国国籍,1993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林业助理工程师。
郑智伟先生历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木材产销部职员;三明金晟林权收储有限公司综合行政部职员;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培育部中片组组员、组长、资源培育党支部副书记兼组织委员、纪检委员;2021年12月至今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党支部副书记兼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现任公司监事会监事。
郑智伟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四)张燕女士
张燕女土,中国国籍,1979年1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林业工程师。
张燕女土历任将乐县林业总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将乐县林业总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副总监;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现任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
张燕女士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五)周梦婷女士
周梦婷女士,中国国籍,1988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林业助理工程师。
周梦婷女士历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职员;现任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
周梦婷女士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简历
(一)周文刚先生
详见附件一。
(二)江介宝先生
江介宝先生,中国国籍,1968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物流师职称。
江介宝先生历任将乐县黄潭木材采购站业务科长,将乐县楼衫采育场副场长,将乐县将溪采育场场长,将乐县营林投资公司副经理,金森上华林业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金森集团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江介宝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三)施振贤先生
详见附件一。
(四)林煜星先生
详见附件一。
(五)范凯先生
范凯先生,中国国籍,1988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范凯先生历任福建省金林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执行董事;福建省金森碳汇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福建金森木材产销部销售科长,将乐县金森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科长、副经理;福建金森森林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福建金森森林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福建金森碳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范凯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六)廖陈辉先生
廖陈辉先生,中国国籍,1978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营林工程师。
廖陈辉先生历任将乐县楼杉采育场苗圃班班长,将乐县楼杉采育场林政管理员,将乐县邓坊采育场营林科长,公司木材产销部副经理,公司楼杉经营部党支部书记,万安分公司经理,公司监事会监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源管理部经理。
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七)陈艳萍女士
陈艳萍女士,中国国籍,1970年5月出生,本科学历。
陈艳萍女士历任职将乐县南口采购站统计,财务,将乐县木竹交易中心结算,将乐县木材经营公司统计,会计,将乐县营林投资公司财务科会计,科长,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经理,公司财务副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陈艳萍女士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八) 江炜女士
江炜女士,中国国籍,1977年9月出生,大专学历,助理会计师职称。
江炜女士历任将乐县将溪采育场出纳、楼杉采育场出纳、邓坊采育场出纳、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职员。现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九) 廖洋先生
廖洋先生,中国国籍,1986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
廖洋先生历任常青分公司副经理、信息披露专员、证券事务部副经理;现任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部经理。
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3年9月27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3-061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30169-00002号
致: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星期三)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叶兰昌律师、韩海洋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3年9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9月12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当日交易时间段。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9:15-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应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326,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08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31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054%。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18,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1%。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应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318,886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
1.2 选举周文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318,886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
1.3 选举张晓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318,886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
1.4 选举李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318,886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
1.5 选举施振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318,886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
1.6 选举林煜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318,886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汤金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318,886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
2.2 选举韩立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318,886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
2.3 选举李良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318,886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318,886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
3.2 选举冯芝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318,886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
3.3 选举郑智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318,886股,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11,012股。
(二)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肖黄鹤
见证律师:叶兰昌
见证律师:韩海洋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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