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3-07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6日,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与江苏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联合发布了“2023江苏民营企业创新100强”名单,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源精电”)成功入选。该榜单由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与江苏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根据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研发投入与产出、专利数量等指标综合评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普源精电此次入选“2023江苏民营企业创新100强”,是对公司技术创新贡献力和技术发明转化能力的重大肯定,也是对公司自研核心技术平台原创性与专业性的认可。公司作为中国电子测量仪器行业创新者,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积累和保护,积极围绕行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科学合理配置创新资源,大力构筑行业知识产权优势,努力攀登行业技术创新高峰。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获授权发明专利391项、实用新型专利18项、外观设计专利42项、软件著作权106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项。同时,公司成功入选“2022年中国企业专利实力500强榜单”,并被评定为“2022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023年公司荣获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金奖,再攀行业技术创新高峰。
未来,公司将继续致力于强化电子测量仪器的自主研发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持续保持技术领先优势,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经营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风险提示
本次入选“2023江苏民营企业创新100强”,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3-072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2.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源精电”或“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定价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2023年度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与关联方开展日常关联交易合计金额7,000,000元。本议案无关联董事、关联监事,无需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需要,相关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制定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属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正常经营往来,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哈尔滨诺信工大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戴毓丰
4、公司股东:戴毓丰(持股比例63.96%)、哈尔滨诺致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26.04%)、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0%)
5、实际控制人:戴毓丰
6、注册资本:1555.56万元
7、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3日
8、住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294号H-C号楼(7号楼)7层、8层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教学专用仪器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修理;通信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终端测试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10、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普源精电持有哈尔滨诺信工大测控技术有限公司10%的股份,且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程建川先生任哈尔滨诺信工大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持续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支付能力有保障,过往发生的交易均能正常实施并结算,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将就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预计公司2023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均按照自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市场价格情况确定,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结算方式。其中,确定关联销售价格还综合考虑了具体产品的规格型号指导和客户定制需求等方面因素。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该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签署具体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条款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属于正常性业务,因此上述关联交易是必要的。
(二)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合理性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均基于一般的商业条款签订相关协议,参考同类市场可比价格定价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联交易的持续性
公司系基于正常业务需求与上述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公司将与上述关联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但不存在影响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无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普源精电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3-073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9月17日通过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齐惠忠女士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和《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预计2023年度发生向关联方哈尔滨诺信工大测控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等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3-074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39号),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源精电”)获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00,676股,每股发行价54.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89,999,983.96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3,206,445.58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6,793,538.38元。目前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到位情况已经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9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苏港会验字[2023]00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普源”)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普源精电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源”)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签署协议的资格,故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由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普源或西安普源)、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签订。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发行中“马来西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各方不得将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对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可以采取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前述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产品的,相关产品需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并按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及时通知丙方。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指定谢嘉乐、王胜作为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提供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丙方每半年度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4、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快递信函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普源(以下简称“甲方”)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发行中“马来西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各方不得将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对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可以采取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前述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产品的,相关产品需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并按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及时通知丙方。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指定谢嘉乐、王胜作为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提供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丙方每半年度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4、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快递信函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甲方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普源(以下简称“甲方”)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发行中“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各方不得将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对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可以采取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前述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及其他产品的,相关产品需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并按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并及时通知丙方。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指定谢嘉乐、王胜作为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提供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丙方每半年度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4、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快递信函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甲方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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