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3-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公司应到会董事6人,实际到会董事6人,参与表决董事6人,其中董事吴斯远先生、李长旭先生,独立董事潘帅女士、陆先忠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廖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详情请参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详细内容。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员工通过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有利于公司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稳定发展;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健的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证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有效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3、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若在实施过程中,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股票购买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延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期;
5、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 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 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既有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或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文件;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拟聘任杨华蕾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杨华蕾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杨华蕾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64376780
传真:010-57950213
电子邮箱:000681@vcg.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4号楼2层东区/5层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会议通知将由董事会通过公告方式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简历
杨华蕾,女,1993年1月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5年7月至今任职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证券部。
杨华蕾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3-056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公司应到会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参与表决监事3人,其中监事岳蓉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淼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岳蓉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详情请参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详细内容。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公司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员工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证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有效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既有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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