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3-08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28日下午14:4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9:15至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能源大厦3706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承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5人,代表股份数4,815,320,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439%。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0人,代表股份20,116,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人,代表股份 2,817,731,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1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1,997,588,6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3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20人,代表股份20,116,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5%。
4.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资江陵电厂二期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815,228,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1%;反对8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8%;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024,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451%;反对8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399%;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49%。
(二)《关于投资建设横山2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815,233,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2%;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8%;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029,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700%;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290%;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0%。
(三)《关于投资建设综电汉江宜城河东150MW风电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815,233,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2%;反对8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7%;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029,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700%;反对8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151%;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49%。
(四)《关于变更黄石阳新木港80兆瓦光伏项目和黄石阳新三溪50兆瓦光伏项目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815,229,0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1%;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8%;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1%。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024,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461%;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290%;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4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曦檐、魏俊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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