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ST太安 公告编号:2023-09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8月9日,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药业”或“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或“法院”)送达的《通知书》以及申请人广州众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众邦”)关于对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书》,广州众邦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汕头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3-071)。
2、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依法向法院提交重整及预重整的正式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5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体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3-083)。
3、202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汕头中院《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鉴于两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同,汕头中院决定合并审查。为准确有效识别债务人太安堂公司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本着挽救企业、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汕头中院决定对太安堂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公告》(编号:2023-088)。
4、2023年9月28日,公司收到汕头中院《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汕头中院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下称“临时管理人”)。
5、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6、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发布《2022年度报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停牌的公告》及2023年5月9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等公告,因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前述情形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外,公司还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等情形,前述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四)(七)项、第9.8.2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7、2023年9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进展公告》,截至2023年9月1日,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未偿还的金额为49,156.13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未偿还的金额为49,156.13万元。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前未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或提出切实解决方案的,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进程,因此,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8、如果汕头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若后续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面临的终止上市风险。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的概述
2023年8月9日,公司收到汕头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广州众邦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汕头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公司认为通过重整及预重整能够有效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实现重整战略投资者引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帮助公司尽快恢复盈利能力,重回可持续发展的轨道。鉴于此,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后于2023年9月4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依法向法院提交重整及预重整的正式申请。
202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汕头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
2023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汕头中院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公司自行经营管理,接受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和监督,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
二、临时管理人基本情况
1、临时管理人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项目负责人:许展诚
3、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环西路59号(工商银行金园工业区支行隔壁)
4、联系方式:刘律师,18902701552;陈律师,13246761981
5、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职责如下:
(1)核实债务人基本情况、资产和负债情况,必要时经人民法院许可后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2)接受债权人债权申报,对收到的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3)引导和辅助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4)引导和辅助债务人与相关各利益主体进行协商,推动各方就重组方案达成共识;
(5)组织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以及重组方案表决;
(6)监督债务人履行预重整程序中规定义务,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8)按人民法院要求定期书面报告履职情况、预重整工作报告;
(9)人民法院要求临时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有利于提前启动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估等工作,有利于公司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协商研究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效率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的成功率。
预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和未来经营发展问题的方案,推进公司重整工作进展;同时,公司将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继续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发布《2022年度报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停牌的公告》及2023年5月9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等公告,因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前述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外,公司还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等情形,前述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四)(七)项、第9.8.2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3、资金占用问题尚未解决可能存在无法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2023年9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进展公告》,截至2023年9月1日,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未偿还的金额为49,156.13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未偿还的金额为49,156.13万元。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前未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或提出切实解决方案的,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进程,因此,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其他说明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ST太安 公告编号:2023-091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202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汕头中院依法决定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安堂药业”)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号)。
2023年9月28日,公司收到汕头中院《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汕头中院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披露的《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预重整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号)。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现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 预重整债权申报
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31日(含当日)前,以邮寄或现场申报的形式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登记债权。书面说明债权形成的原因、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指引及附件可从本公告附件下载获取或联系临时管理人获取。
邮寄申报/现场申报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环西路59号(工商银行金园工业区支行隔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律师,18902701552;陈律师,13246761981
邮政编码:515041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 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其他说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汕头中院系决定对太安堂药业进行预重整,是否受理太安堂药业破产重整将由汕头中院依法审查决定。因此,太安堂药业能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后续太安堂药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等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破产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汕头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之日,如未来阶段汕头中院裁定受理太安堂药业破产重整,对于附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之前一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太安堂药业享有的债权的金额及性质最终以汕头中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裁定确认为准。
关于债权申报的具体事项,请详细阅读《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详见本公告附件)。
如预重整期间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三、 风险提示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继续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发布《2022年度报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停牌的公告》及2023年5月9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等公告,因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前述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外,公司还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等情形,前述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四)(七)项、第9.8.2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3、资金占用问题尚未解决可能存在无法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2023年9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进展公告》,截至2023年9月1日,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未偿还的金额为49,156.13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未偿还的金额为49,156.13万元。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前未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或提出切实解决方案的,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进程,因此,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
债权申报指引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于2023年9月25日决定启动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公司”)的预重整程序,并于2023年9月28日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太安堂公司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将在太安堂公司预重整期间开展债权申报和初步审查工作,为保证太安堂公司预重整期间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太安堂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债权申报事宜制作如下指引:
一、申报的主体
对太安堂公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下称机构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下称个人债权。该区分仅为表述方便,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二、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书及材料清单
1.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1)。
2.债权申报书(见附件2)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填写注意事项:申报债权金额最多可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由本人签字。债权申报登记表和债权申报书上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3.债权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3)需列明债权人本次债权申报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申报材料名称、份数和页数等,请债权人按照债权申报材料清单所列的顺序整理和提交债权申报资料。
(二)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机构债权人与太安堂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报须提交的材料: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债权人本人签名)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参考样本(见附件4、5)。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如果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二审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4.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25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四)送达地址确认书
为确保重整工作中的相关文件、信息能及时高效地送达债权人,请债权人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要求提供确切的联系地址(见附件6)。
(五)债权人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1.债权人对太安堂公司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除外)。
2.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表、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必须为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但仍应提交原件核对。现场申报债权的,原件核对无误后予以返还;采取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原件提交核对工作暂缓,临时管理人根据太安堂公司提供资料情况和审核情况,后续另行通知。
3.对于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材料上加盖债权单位印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
4.如债权人为外国企业,债权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受托人有权代表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证明,应经债权人的设立登记地国或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设立登记地国或第三国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债权人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中国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破产程序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
5.债权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均为一式两份。
6.如因债权人在申报时提交的资料不全,管理人当场或事后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债权人应在接到管理人通知后七日内补充提交;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的,应与管理人协商延长补交期限,否则因债权人提交证据不充分导致债权未被确认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
请各债权人于2023年10月31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说明债权金额(对于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25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关于债权申报相关事宜如有不明之处,可于工作时间通过如下方式联系管理人咨询:
联系人:刘律师、陈律师
联系电话: 18902701552、13246761981
四、债权申报方式
1. 邮寄方式申报
采取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请按照本申报指引要求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如下至债权申报地址:
收件单位:广东太安堂公司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环西路59号(工商银行金园工业区支行隔壁)
联系人:刘律师、陈律师
联系电话:18902701552、13246761981
2.预约现场申报
债权人前往债权申报点办理债权申报的,请于2023年10月31日前前往如下地址进行债权申报工作:
咨询电话:18902701552、13246761981
联系人:刘律师、陈律师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及下午14:00至18:00
申报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环西路59号(工商银行金园工业区支行隔壁)
五、其他事项
1.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汕头中院决定对太安堂公司进行预重整,汕头中院是否裁定受理太安堂公司重整将由汕头中院依法审查决定。如汕头中院依法正式裁定受理太安堂公司重整,预重整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登记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管理人将在前述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的基础上,对附利息的债权部分金额按照正式裁定受理日停止计息后予以审查和确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太安堂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汕头中院裁定确认为准。太安堂公司预重整期间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视本案实际情况另行决定和通知。
2.本债权申报指引附件可以登录网易邮箱下载,填写相关信息打印签章后提交给管理人,邮箱账号为taiantangzhaiquan@163.com,密码为ASDzxc123321。(需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前述邮箱仅为债权申报方便而建立,并非管理人工作邮箱,不接受任何邮件)。
3.本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附件:
1. 债权申报登记表
2. 债权申报书
3.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4. 授权委托书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 送达地址确认书
7. 承诺函
申报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
债权申报书
申报人:
申报事项:
申报债权本金 元,申报利息 元,申报债权的性质(有担保,无担保)
事实与理由:
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
(如申报利息须附利息计算表)
申报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债权人:
(本页不足,可附页;提交的申报资料应和本清单顺序一致)
提交人(盖章/签字):
申报材料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及邮箱:
现委托人委托上列受托人在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程序及后续重整案中代表委托人行使以下权利:
1.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核查债权表;
2. 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 签署、递交、接受和传递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件;
4. 办理受领分配款的有关手续;
5. 参与预重整及重整相关程序、进行和解等;
6. 其他与债权相关的事宜。
债权人签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单位任 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为 。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
送达地址和方式确认书
承诺函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3年9月25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9月28日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我方在得知上述信息后,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在此承诺如下:
一、我方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其他相关材料和所述之事实均为真实有效。
二、就我方向管理人所申报之债权,在债务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处所获清偿情况如下:
◆未获清偿 ◆已获清偿
(注:若勾选“已获清偿”,则请于下文处填写所获清偿之金额以及清偿人之名称)
清偿金额:
清偿人名称:
三、若我方所述之事实与管理人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则我方愿承担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公司签章/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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