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天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3-07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8日14:45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3号普洛斯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21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超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的股份数共计2,219,372,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477%。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1,954,373,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22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2名,代表股份数264,999,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5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12人,代表股份数264,999,354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51%。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116,0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6367%;反对30,256,5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3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116,0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6367%;反对30,256,5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3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116,0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6367%;反对30,256,5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3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116,0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6367%;反对30,256,5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3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116,0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6367%;反对30,256,5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3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9,116,0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6367%;反对30,256,5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3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7、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9,286,6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61%;反对8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旭、周兴银;
3、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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