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鉴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新设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23年10月9日起,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继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在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管理人职责。根据投资者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快速取现业务协议》(以下简称“《快速取现业务协议》或原协议”)约定,快速取现服务仍由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提供,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将《快速取现业务协议》项下管理人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快速取现业务协议》将修改为投资者、服务机构及管理人三方签署的协议。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后的《快速取现业务协议》全文请见本公告附件。
如果投资者不同意上述对《快速取现业务协议》做出的补充或修改内容的,有权解除原协议,即后续不再使用快速取现服务。如果投资者继续使用快速取现服务的,视为同意对《快速取现业务协议》做出变更,即表明投资者对变更后的《快速取现业务协议》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变更后的《快速取现业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有疑问,请通过如下方式联系管理人:
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8085035
邮箱:tangwei3@swhysc.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9日
附件: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快速取现业务协议
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快速取现业务协议
请投资者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并重点关注和理解免除或者减轻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责任等与投资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个人信息处理的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责任等与投资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个人信息处理的格式条款已通过加粗的方式提示投资者重点注意。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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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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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
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联系电话:殷星
联系人: 021-33388230
管理人
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琦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联系电话:010-88085035
联系人:唐玮
投资者自愿申请使用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天天增”)“快速取现”业务,为明确投资者、服务机构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经各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 定义
天天增“快速取现”业务(以下简称“快速取现”业务或“T+0取现”业务)是指持有天天增份额的投资者,向服务机构申请“快速取现”业务时,投资者同意将其持有的天天增份额通过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系统)转让过户给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向投资者支付份额转让价款,实现天天增份额对应资金的实时可取。
二、 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者通过服务机构交易系统购买的天天增份额,可以享受服务机构提供的“快速取现”业务,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投资者向服务机构申请使用天天增“快速取现”业务时,投资者将限额范围内的“快速取现金额”对应的天天增份额通过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系统)转让过户给服务机构,在份额转让交易完成后,由服务机构向投资者支付“份额转让价款”,实现天天增份额对应资金实时可取(可取资金到达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快速取现”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日的9:15-11:30和13:00-15:30,服务机构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该业务办理时间,管理人、服务机构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
2、投资者使用“快速取现”服务,需与服务机构、管理人签订本协议,且天天增状态设置为“开通”。
3、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天天增“快速取现”业务单个投资者单笔和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及次数、全体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设定上限或下限。由于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由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单个投资者单笔和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及次数、全体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上限及下限保持不变,具体详见申万宏源证券官网中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公告。如有调整,服务机构、管理人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
4、投资者申请使用天天增“快速取现”业务(即投资者通过“快速取现”业务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天天增份额)时,需要在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系统中提交快速取现申请,确定“快速取现金额”。快速取现金额、份额转让价款、转让份额与手续费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并执行:
份额转让价款=转让份额×1元/份,
快速取现金额=份额转让价款-手续费
手续费由服务机构收取,“快速取现”业务暂不收取手续费。管理人与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手续费,服务机构、管理人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公告后将按公告内容收取手续费。
5、份额转让完成后,已转让份额在快速取现日(不含)之前的收益由投资者享有,已转让份额在快速取现日(不含)之前的收益将在天天增收益分配日分配。已转让份额在快速取现日(含)之后的收益由服务机构享有。
6、服务机构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对“快速取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快速取现”业务支持的三方存管银行、手续费、申请金额及申请次数上限或下限等服务内容)进行改进、调整,服务机构、管理人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
7、投资者申请“快速取现”业务的,应遵守服务机构、管理人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转让份额、交易时间等业务要求。“快速取现”业务单个投资者单笔下限为1000元,超过单笔下限的部分须为1元的整数倍。
(二)对于任何因为投资者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份额转让失败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服务机构、管理人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服务机构、管理人享有向投资者追偿的权利。投资者知悉并同意,若发生前述情况,服务机构、管理人有权冻结开通“快速取现”业务的投资者在服务机构账户体系中相应资金或资产,直至投资者通过场外方式将相应资金划付给天天增快速取现业务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后解冻。
三、 风险揭示
1、服务机构提供的天天增“快速取现”业务可以对单个投资者单笔和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及次数、全体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设定上限或下限,服务机构可以不接受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快速取现”申请,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快速取现”申请将会产生失败的情形。
2、服务机构提供的天天增“快速取现”业务暂只支持部分存管银行,投资者的存管银行不是天天增“快速取现”业务支持的存管银行的,“快速取现”申请将会产生失败的情形。具体天天增“快速取现”业务支持的存管银行见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公告。
3、服务机构变更天天增“快速取现”业务支持的存管银行可能造成投资者“快速取现”申请的失败。
4、天天增“快速取现”业务交易申请需在规定的“快速取现”业务办理时间内提交,超过业务办理时间的申请将会产生失败的情形;“快速取现”业务申请通过后,投资者须在当日16:00 前发起银证转账转出快速取现的资金。否则,会产生投资者当日快速取现的资金再次参与天天增份额的情形,且投资者该笔当日快速取现的资金不享受当日天天增份额的收益。
5、投资者的“快速取现业务”申请确认后不可撤销。
6、服务机构可能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服务机构天天增“快速取现”业务自有资金账户因特殊原因导致服务机构资金无法划转,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造成服务机构不能履行职责。
7、服务机构、管理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快速取现业务资金划转异常。
8、如遇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等管理人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管理人、服务机构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
9、因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交易账户(含资金账户、基金账户等)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管理人、服务机构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
四、 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准则相抵触,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准则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各方均不得向一方、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各方同意按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监管政策的规定办理。
五、 争议的解决
投资者、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上述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六、 免责条款
(一)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等管理人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服务机构、管理人无法履行协议的,服务机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因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交易账户(含资金账户、基金账户等)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服务机构、管理人无法履行协议的,服务机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从投资者签署协议时生效,投资者于服务机构交易系统中对本协议的确认视同签署。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交易所交易规则、自律组织规则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交易所交易规则、自律组织规则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服务机构、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或快速取现业务规则的,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投资者在公告后继续使用快速取现服务的,视为投资者接受该变更。
投资者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内容,自行承担本协议的业务规则和业务风险。
本协议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当投资者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投资者签字/盖章:
服务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盖章)
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签订日期:2023年10月9日
关于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主体变更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托管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核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并核准证券公司自身减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子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并已于2023年9月28日实际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当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时,在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在对本集合计划合同无实质性修改的前提下,将本集合计划合同中管理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前述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变更为前述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前述管理人变更事项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办理相关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22日在官网披露了《关于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主体变更事宜的预公告》。对于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职责的移交安排,管理人和托管人已协商一致,现公告如下:
自2023年10月9日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平移至资管子公司运作管理,即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由“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变更为“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项下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将由资管子公司承继,并由其履行管理人职责。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产管理合同及托管协议中管理人的预留印鉴目前仍有效,后续管理人预留印鉴变更以及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如有))收取账户将以资管子公司另行出具的变更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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