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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鸿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

  【重要提示】

  1.华商鸿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9月14日证监许可[2023]2160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华商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自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5.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80亿元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下同)合计超过8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当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6.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事先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或在各代销机构开立的“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募集期内代销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均可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新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8. 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当日可以同时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请及修改分红方式申请手续。

  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元(含认购费)。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成立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3年10月10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hsfund.com)上的《华商鸿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华商鸿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sfund.com)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880,010-58573300)及直销专线电话(010-58573768)咨询购买事宜。对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华商鸿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 019685。

  3.基金的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6.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7.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债券回购、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品种、同业存单以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利率债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第三项”。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将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 募集对象

  在募集期内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

  (2)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费率表如下: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计算举例   

  例 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0.3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30%)=299,102.69元   

  认购费用=300,000-299,102.69=897.31元   

  认购份额=(299,102.69+30)/1.00=299,132.69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299,132.69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5,499,9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900.00+550)/1.00=5,500,4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450.00 份基金份额。

  三、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华商基金直销中心和本产品的代销机构所指定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业务。

  2.投资者在提交认购申请之前必须事先开立“资金账户”、“基金账户”。

  (二)华商基金直销中心办理程序

  1.华商基金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9层。

  2.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1)直销柜台

  受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www.hsfund.com 、微信交易系统微信号:hsfund以及华商基金APP)

  受理时间:7*24小时可提交开户及认购申请。认购期内T日(T为交易日)17:00前提交的申请作为T日的申请受理;认购期内T日17:00后以及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提交的申请视同为下一交易日(即T+1日)的申请受理。

  3.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通过华商基金直销柜台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台胞证等)及签字复印件正反两面。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其签字复印件正反两面。

  3)本人有效银行账户签字复印件正反两面。

  4)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5)如需采用远程服务办理业务,需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6)本人填写并签字的《个人风险测评问卷》。

  7)本人填写并签字的《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8)本人填写并签字的《风险揭示书》。

  9)本人填写并签字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10)其他直销机构所需资料。

  注:其中有效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个人投资者在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立基金账户时须准备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

  2)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支持电子直销交易的银行借记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

  (3)机构投资者通过华商基金直销柜台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完成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应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3)填妥的《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4)《机构风险测评问卷》(加盖公章)。

  5)《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加盖公章)。

  6)《机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7)《机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8)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加盖公章)。

  9)提供经办人、法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两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10)提供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两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提供企业相关业务资质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12)《风险揭示书》(加盖公章)。

  13)填妥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如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需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14)产品户开立账户需提供产品备案函等相关资料。

  15)填妥的《非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

  16)其他直销机构所需资料。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4.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

  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须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提交认购申请当日交易时间内的银行划款凭证;

  (3)其他直销机构所需资料。

  注:如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提交认购申请,认购资金将被实时划出,且基金认购不支持撤单。

  5.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账户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二环支行

  银行账号:0136014040000047

  (2)账户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官园支行

  银行账号:0200098219067040896

  (3)账户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94000053003828

  6.注意事项

  (1)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及基金代码。

  (2)对于公司新发基金产品,为保证认购确认成功,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应保证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全额到账,到账截止时间为17:00,提前汇至直销专户的款项不计任何利息。

  (3)汇款人名称或缴款人名称与基金账户开户人姓名必须一致。

  (4)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三) 代销机构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五、退款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结束募集后的7个工作日内退回至投资者原交易预留支付渠道。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的退款时间和方式详见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

  3.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需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验资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服电话:400-700-8880、010-58573300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成立时间:1987年11月23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贰亿零玖佰陆拾贰万玖仟捌佰叁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号

  客服电话:95395

  公司网址:https://www.hfbank.com.cn/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9层

  直销电话:010-58573768

  客服电话:400-700-8880、010-58573300

  传真号码:010-58573737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2)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www.hsfund.com 、微信交易系统微信号:hsfund以及华商基金APP。

  2.代销机构

  (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10-58573571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董士伟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俞伟敏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0日

  华商鸿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华商鸿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3年10月10日在本公司网站[www.h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8880,010-58573300)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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