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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48         证券简称:崇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5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6.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0,200.00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9,389.31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 2023 年9月13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 年9月13日出具天健验〔2023〕2-2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3 年 10 月 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丙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谦、吴武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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