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3-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海灏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9日14:30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四路42号海大大厦2座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已于2023年9月20日及2023年9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参与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09,761,313股,约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下简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63,749,970股的66.70%;其中现场参与的股东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17,558,34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5%;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股东10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2,202,97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参与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0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759,71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3个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1,109,742,513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18,800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98,740,910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5%;18,800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调增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1,068,321,991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59%;41,439,322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41%;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57,320,388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510%;41,439,322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490%;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黄志健先生(持有表决权股份412,244股)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09,349,069股。

  表决情况为:1,020,936,448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02%;607,960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87,804,661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17,639股),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10,347,089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178%;607,960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9%;87,804,661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17,639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76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十月十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