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0 证券简称:山西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3-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收到《民事上诉状》。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上诉人之一。
3.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039,838,009.17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投资者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3日,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涉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023年9月22日,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111号】,其中涉及中德证券的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投资者对中德证券的诉讼请求。
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8日和2023年9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1)及《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1)。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王雁序等投资者。
诉讼代表人:王景、刘国梁。
上述二代表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小丽、刘云,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除乐视网及贾跃亭外的二十二名被告。
(二)上诉请求:
上诉人请求改判二十二名被上诉人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应支付给全体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上诉费用。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事项,及时对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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