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及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刊登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0日(星期二)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办公楼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60,65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61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5,32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55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65,32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05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8,09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4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8,09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409%。
公司董事长欧阳永跃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通讯或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0,64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09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5%;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0,64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09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5%;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0,64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09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5%;反对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二以上同意,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李鑫律师、原小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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