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0月11日
一、公告基本信息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日内办理其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2023年10月18日15点之后提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将做失败处理,请投资者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月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14日发布公告,自2022年9月15日(含2022年9月15日)起暂停办理本基金代销机构1万元以上的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在本基金限制代销机构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将正常办理本基金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及直销机构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本基金恢复办理代销机构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风险提示: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基金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1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部分代销机构为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
代办券商的公告
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证券”)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从2023年10月11日起增加中金财富证券为银华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1000增强ETF,基金代码:159677)、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港股消费ETF,基金代码:159735)、银华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双创50ETF基金,基金代码:159782)、银华中证虚拟现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VRETF,基金代码:159786)、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场内简称:新经济ETF,基金代码:159822)、银华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农业50ETF,基金代码:159827)、银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券商ETF,基金代码:159842)、银华中证影视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影视ETF,基金代码:159855)、银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食品ETF,基金代码:159862)、银华中证8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800增强ETF,基金代码:159517)、银华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有色金属ETF,基金代码:159871)、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央企ETF,基金代码:159959)、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深100ETF银华,基金代码:159969)、银华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科技创新ETF,基金代码:159987)、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小盘价值ETF,基金代码:159990)、银华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创新药ETF,基金代码:159992)、银华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5GETF,基金代码:159994)、银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MSCI中国,扩位证券简称:MSCI中国ETF,基金代码:512380)、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科技30,扩位证券简称:港股科技30ETF,基金代码:513160)、银华中证现代物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物流快递,扩位证券简称:物流快递ETF,基金代码:516530)、银华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化工产业,扩位证券简称:化工产业ETF,基金代码:516690)、银华中证沪港深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沪港深,扩位证券简称:沪港深500ETF,基金代码:517000)、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基建ETF,扩位证券简称:基建ETF,基金代码:516950)、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光伏50,扩位证券简称:光伏50ETF,基金代码:516880)、银华中证内地地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房地产ETF,基金代码:159768)、银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消费电子龙头ETF,基金代码:159769)、银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港股通医药ETF,基金代码:159776)、银华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低碳ETF,扩位证券简称:碳中和ETF基金,基金代码:562300)、银华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300成长,扩位证券简称:沪深300成长ETF,基金代码:562310)、银华沪深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300价值A,扩位证券简称:沪深300价值ETF,基金代码:562320)、银华中证5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500价值,扩位证券简称:中证500价值ETF,基金代码:562330)、银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电力,扩位证券简称:电力指数ETF,基金代码:562350)、银华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机器人YH,扩位证券简称:机器人ETF基金,基金代码:562360)、银华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科技引领,扩位证券简称:央企科技引领ETF,基金代码:562380)、银华中证中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中药,扩位证券简称:中药50ETF,基金代码:562390)的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根据本公司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从2023年10月11日起增加山西证券为银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券商ETF,基金代码:159842)、银华中证影视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影视ETF,基金代码:159855)、银华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有色金属ETF,基金代码:159871)、银华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创新药ETF,基金代码:159992)、银华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5GETF,基金代码:159994)、银华中证现代物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物流快递,扩位证券简称:物流快递ETF,基金代码:516530)、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基建ETF,扩位证券简称:基建ETF,基金代码:516950)、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光伏50,扩位证券简称:光伏50ETF,基金代码:516880)、银华中证内地地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房地产ETF,基金代码:159768)、银华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低碳ETF,扩位证券简称:碳中和ETF基金,基金代码:562300)、银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电力,扩位证券简称:电力指数ETF,基金代码:562350)、银华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机器人YH,扩位证券简称:机器人ETF基金,基金代码:562360)、银华中证中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中药,扩位证券简称:中药50ETF,基金代码:562390)的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根据本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华南”)、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山东”)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从2023年10月11日起增加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信山东为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港股消费ETF,基金代码:159735)、银华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双创50ETF基金,基金代码:159782)、银华中证虚拟现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VRETF,基金代码:159786)、银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食品ETF,基金代码:159862)、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深100ETF银华,基金代码:159969)、银华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科技创新ETF,基金代码:159987)、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小盘价值ETF,基金代码:159990)的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6.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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